零售客户销售外国卷烟的有关规定

2005-10-25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为卷烟零售客户,其销售的卷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部门购进,不能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购进,这其中包括零售的国产卷烟以及外国卷烟。本期我们将重点介绍外国卷烟经营及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外国卷烟的经营及销售管理同样也实行烟草专卖制度。过去,我国对外国卷烟的零售经营实行的是限制性管理,即想要从事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础上,还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逐步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规定所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客户都有权从事国产、进口卷烟的零售业务。但是卷烟零售客户销售的外国卷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部门购进,必须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卷烟零售客户如果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部门购进外国卷烟的话,就会发现在购进卷烟的小包以及条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这也是我国对外国卷烟实行专卖管理方面的一项特殊制度。对于卷烟市场上发现的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进口卷烟,均系走私卷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没收,甚至可能依法取消零售客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2.《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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