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收录时间:2005-09-02
国烟专〔19998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   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进一步解决了卷烟打假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依据问题,对推动和促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卷烟打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通告》印发给你们,各地烟草专卖局接此《通告》后,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制定具体措施,迅速掀起宣传、贯彻和落实《通告》精神,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斗争的高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1999年12月14日)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刑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包装、藏匿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已成为假冒商标卷   烟集散地的卷烟交易市场及场所。  

  四、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个人,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通告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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