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4)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赫章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赫章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赫章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赫章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域、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赫章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经测算,2024年赫章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4608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4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赫章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赫章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单元格。赫章县内,所有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划为一级单元格;社区、行政村等划分二级单元格。

第九条  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二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二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且受一定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所在二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1.新建居民小区:不管是开放式居民小区还是封闭式居民小区均按照小区规模设置零售点,小区商业用房(含临街店铺),以住户与商铺合并计算,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0户的按照500户计算,每增加500户,间距达60米的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出3个。

新建居民小区是指2020年以后建设达到500户以上规模,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2.封闭式车站候车厅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可根据人流量、规模大小,设1—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得低于50米。其中产业园区根据园区内部的工作区、生活区按照用工数每6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增设零售点不能超过2个,实际用工数以园区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特色小镇根据小镇内的经营店铺(包括流动摊位)每60个店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60个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增设零售点不能超过3个。文化旅游区可设1个零售点。

特色小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命名,且具有一定民族风格或特殊意义的较为集中的区域;文化旅游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命名,且具有一定民族风格或者具有国家级风景区称号的旅游区域。

4.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商贸市场内按照每6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60个经营户摊位或者店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同时各市场最高只能增设2个零售点。其中不足60个经营户摊位或者店面的封闭式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

综合性批发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商品线,各种商品线关联不大的批发市场。

(三)一般区域,是指除禁入区域、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零售点设置间距统一按照70米进行测量,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间距测量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者歇业,并于当日按照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属于按照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属于按照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搬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赫章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申请回迁到原址经营的。

(四)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五)烈士遗属(凭烈士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在店实际经营,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者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者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当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者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者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禁入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明确调整内容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赫章县政府网、“赫章融媒”公众号进行公布,并通过赫章县政务服务网、赫章县政务服务窗口(赫章县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的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提前3个工作日公示下一个办证批次周期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2),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八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赫章县政务服务网、赫章县政务服务窗口(赫章县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的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3)。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者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赫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5)。

第二十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赫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原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赫章县卷烟零售点网点合理布局规定》(赫烟专[2021]21号)同时废止。

 

x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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