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4)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7-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金沙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沙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金沙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金沙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域、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金沙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经测算,2024年金沙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4091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4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后,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金沙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根据区域分割,将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金沙县内,按照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照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烟草制品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 细化至三级单元格, 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在各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是指除禁入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

1.城区及乡镇的主要街道、繁华路段,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辅助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0米。

2.以建制村、组为最小化市场单元,按最小化市场单元规划户数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300米;

3.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不足10栋的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在小区内商用门面,每增加10栋,且间距达100米可增设1零售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分期或整体建设的居民楼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通过消防验收,有交房手续及产权证明,独立的商住群体或住宅区域。)

4.城区汽车站等内部区域(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进行设置,城区汽车站设置2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100米。

5.综合性批发市场、物流园区、产业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商贸市场、建材市场等区域,以商铺、摊位数量计算,100个商铺、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商铺、摊位100户,且间距达200米, 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6.3A级以上特色小镇、文化旅游景区根据景区的经营店铺,每50个店铺设置1个零售店,每增加50个店铺,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零售点不能超过2个。

7.独立矿区、大型建设工地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工人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工人数量每增加10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零售点不能超过2个。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者歇业,并于当日内按照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于当日内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者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草制品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金沙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金沙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 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将现许可证注销或者歇业当日,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以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二)符合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内设有便民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符合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新能源充电站,有50个以上充电桩,设有便民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区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2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烈士遗属(凭相关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所在最小单元格内另行选址经营,办理注销或者歇业并在当日重新申请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本最小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须符合间距要求。但原地址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两年,或者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除外。对于适用本情形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关于“重新申领许可证”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者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 。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 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住宅小区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者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七条金沙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网络进行公布,或者通过金沙县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金沙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2),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九条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在每个批次办理周期启动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新办申请信息对外公示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经营地址、所在最小单元格等信息。

第二十条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金沙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金沙县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3)。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或者新办的,应当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 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当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者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者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金沙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中 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 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4)。

第二十八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贵州省金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3月11 日起施行,原2021年6月10 日印发的《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金沙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3.金沙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4.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5.《金沙县X年第X批次各单元格前XX条烟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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