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动态平衡、均衡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绥化市北林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仅适用于实际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和娱乐服务类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绥化市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网格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网格单元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绥化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网格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份额空间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1年,备案时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实际经营地址未变化的,但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名称。

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到区域网格内其他地址经营。

第八条  绥化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对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定期公开。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的变化,绥化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对部分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条  依据绥化市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无安全隐患并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要求“一址一证”。

第十二条  区域网格单元规划标准。城区、乡(镇)所在地零售点规划方式,参照政府社区网格,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网格单元。划分出的区域网格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区域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根据其所属城区内或城区外,以同比上一年度城区内或城区外月平均盈利增长水平为基准进行调整。已规划布局的区域网格单元,若该区域内的零售户本年度月平均盈利增长水平高(低)于上一年度城区内或城区外月平均盈利增长水平,根据市场需要对该区域网格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增(减)。

(一)城乡新开发的商住小区的规划。每300户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行政村、自然村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 人增设 1 个零售点;不足 300 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网格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商场,营业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

(二)超市,营业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

(三)娱乐服务类,营业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且对内有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自选超市;

(四)各类车站的等候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各大、专院校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4个; 

(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变化或持证人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化,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七)优抚对象需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在生活上需要帮扶的予以办理,优抚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帮扶;

(八)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资供应站或国有企业的直营店、示范店,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二)居民楼地下车库或位于地上一层的车库;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核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需对安全因素作出界定);

(二)中、小学内部及学校周边 50 米范围内; 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0 米范围内;

(三)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已被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办公场所、仓库、车库、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书报亭、摊点和其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自然村”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在某处自然环境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本规定中的“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数量,认定标准以当地乡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数据认定或以烟草部门实地调查的数据认定。

本规定中的“商住小区”户数,认定标准以小区实际建筑户数认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龄前教育的社会机构。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与拟申请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的距离,以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门边与拟申请零售点门边之间按交通法规规定通行开始测量。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等业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的规定,《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识别卷烟零售户业态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家庭成员之间”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城区外”是指城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不超过”、“以内”、“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绥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6日绥化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绥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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