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4)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规划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合理化布局,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宁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威宁县的人口分布、地理布局、交通状况、烟草制品消费需求、服务覆盖、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计划投放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布局。

第五条  威宁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零售点按照合理布点、便于管理、方便购买、促进消费的原则设置,准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和靠前优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威宁县辖区范围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八条  在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前提下,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威宁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经测算,2024年威宁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6115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4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威宁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威宁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单元格。按照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照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

第十条  威宁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销售计划年均增长率及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等,设定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二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现有零售点数量大于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现有零售点数量等于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实行“退一进一”政策,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在各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章建筑;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所在二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包括:

1.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等区域,以市场内固定商户总数量,每60个商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2.封闭的居民小区(商用性质的商铺)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500户设点,不足5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2个;

3.高速公路单向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设有便民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一般区域,是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所在二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

间距标准如下:县城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县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沿线农村行政村相邻零售户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不在县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沿线农村行政村、社区,未设置零售点的,为方便群众购买烟草制品,经营地址在村居委会所在地200米范围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划分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者歇业,并于当日按照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于当日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者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烟草制品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二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威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威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将现许可证注销或者歇业当日,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以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二)城区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超市、大型综合商场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8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内部已具备商品展卖功能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照一点一证办理,火车站、高铁站、机场、汽车站、码头等内部(候车/候机)区域,可设1个零售点;

(五)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在店实际经营,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或者县级以上残联系统查询证明文件证明,但智力残疾除外);

(二)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者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者无固定收入来源,并能提供退伍军人事务局未就业相关证明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者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七条 威宁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威宁县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威宁县政务服务网、威宁县政务服务窗口(威宁县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按照批次将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威宁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公布该批次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详见附件2),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九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在每个批次办理周期启动后的 8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新办申请信息对外公示 (附件5)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经营地址、所在最小单元格等信息。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二十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威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威宁县政务服务网、威宁县政务服务窗口(威宁县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3)。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或者新办的,应当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当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者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威宁县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威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4)。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28日起施行,原《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规定》(威烟专〔2021〕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威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威宁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3.威宁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4.威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5.《威宁县X年第X批次各单元格前XX条烟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信息表》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