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区别性、服务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县城城区中、小学校校门50米半径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其他乡(镇)中、小学校校门30米半径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校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七)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具体规定:
(一)县城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半径50米;
(二)原黄坪乡、瓦砾乡、大坝乡、马公乡、红光乡、苏河乡、茅坝乡、楼子乡的场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半径20米,其他乡(镇)街道(含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前的乡镇场镇),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半径30米;
(三)乡(镇)场镇(含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前的乡镇场镇)以外的行政村,200户以下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400户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400-600户的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600户以上的不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烈属、残疾人、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大疾病患者等优抚对象和社会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间距要求的50%,相关证明仅限本人使用;
(五)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客观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灭失或拆除,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址重建、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政府指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间距限制;
(六)连锁经营的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予以办理;
(七)书报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受间距限制,亦不作为相邻零售点间距的计算基点;
(八)车站候车厅内、在建工地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旅游景区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仅限用于经营活动的面积,不包括楼道、办公、仓库、停车场、露天经营场所的面积)以上的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业态,不受间距限制;
(十)综合性商贸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大型商贸中心,经营户在200个以下的(含200),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经营户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含200),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
第八条间距测量标准: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为两个店面中心点的距离。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青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18年11月1日发布的《青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