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专〔20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国函〔2000〕13号文件的高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体现了国务院对卷烟打私工作的高度重视,这对促进各级烟草专卖局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开展卷烟打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迅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造舆论声势,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活动。同时,要采取召开专门会议或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专卖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做到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通告》指导卷烟打私工作。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卷烟打私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常抓不懈。
二、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必要时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卷烟打私领导小组,或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统一部署,开展卷烟打私专项斗争,实行综合治理。
三、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全面落实《通告》精神。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同时,在走私贩私严重地区,可由各执法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联合队伍,形成卷烟打私合力。
四、继续贯彻落实“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打私工作方针。对卷烟走私贩私大案、要案,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各方力量联合办案。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应按有
关规定移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一追到底,彻底查清。要切实加强对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卷烟交易市场和走私烟的集散地。对已经取缔的要做好巩固工作,防止其死灰复燃。
五、对构成犯罪的走私分子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严禁以罚代刑。对走私贩私团伙的首犯、主犯,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并公开处理,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经营者,震慑少数不法分子。各地烟草专卖局接此通知后,要制定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方案,并将贯彻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2000年2月12日 国函〔2000〕13号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三、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含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海关监管卷烟的转关运输,必须持有海关出具的转关运输单证。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承运的进口卷烟及邮政部门邮寄超过规定数量的进口卷烟,必须验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或无转关运输单证运输进口卷烟、无准运证超量邮寄进口卷烟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对已成为非法进口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的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式抗拒或围攻执法人员查缉走私、检查市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同时废止。
抄送:中央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民航总局、旅游局、法制办、邮政局、内贸局,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