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7-03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布尔津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一级网格按区域分为城区网格、农村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的原则在一级网格的基础上划分二级网格,二级网格按属性分为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特殊区域,二级网格内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

按照行政区划、市场类型等特点,划分为城区(县城)、乡镇、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特殊区域零售点,结合不同区域实际,采用距离、数量、距离与数量相结合的模式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网格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网格按属性划分为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属性网格按照300人口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属性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50户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属性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20户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5个。

(二)农村网格按属性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和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属性网格按乡(镇)总人口测算,300人口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村组(连队)属性网格按照每400人口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农村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5个。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行政村、县级以上公路沿线的农村聚居区,不予新设零售点。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工业品市场、工艺品市场、肉类市场、综合市场等)属性网格,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100户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每增加30户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四)商业区属性网格,按固定门店数每30店设置一个零售点,100户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5个。

(五)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1.封闭式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内新设立零售点的,每个企业、工矿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独立于企业、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满足消费需求的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外部商业区设置标准参照第六条的第四项设置。

3.旅游景区按照年度客流量每20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零售点不超过60个;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按照“一店一证”设置1个零售点。

(六)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明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且不受距离、数量影响。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中大型超市、商城,经营规模数量至少在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便利店。

(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适当放宽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距离、数量适当放宽:

(一) 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二)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的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九条  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建材装潢类、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九)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涂料、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洗涤用品及服务、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公共厕所、汽车美容、电器维修、汽配维修、自行车摩托车维修、美发美甲、生鲜肉品、熟食、水产、家禽、宠物销售及服务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为半径的50米范围以内,不予发放。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4日起实施的《布尔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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