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4)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城区(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沧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一址一照一证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社区、行政村为基础进行网格单元划分,合理设定网格单元指导数,定期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可办证容量。办证容量不饱和的网格单元,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受理新办申请;办证容量已饱和的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控制的政策。

第七条 新增零售点在网格单元容量范围内执行以下标准:

(一)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各类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内部设置零售点的,100个门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沿街门店朝向场所内部经营或同时朝向内外经营的,依据本项执行。

(三)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类业态或其他类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满足娱乐服务类业态和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本辖区许可证总量1%的设置标准。

实际零售业态以实地核查现场经营模式和经营形态为准,无法直观判断业态类型的一律视为其他类业态。

(四)经营业态为烟草专业店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满足本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本网格许可证总量20%的设置标准。

第三章 特殊区域及情形

第八条 新交付或启用的且暂未纳入任何社区、行政村管辖的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商业街、商业中心、步行街范围内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定向增设新的网格单元,按照已开业经营的门店数量计算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已开业经营的门店数量在5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开业经营的门店数量在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距离间隔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执行。后续纳入社区或行政村管辖,则将该网格单元零售点归入相对应网格,并及时对该网格单元容量进行重新测算。

当网格单元内某区域发生较大变化,如出现新增居民区、商业中心、商业街、综合(集贸)市场等,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在综合评估后,定向增设新的零售点(参照本条第一款),新增零售点指导数量实行定向分配,不应用于整个网格单元。

如遇社区、行政村管辖范围调整或增设社区、行政村的情况,在综合评估后,及时调整网格单元范围和数量,并向社会公示网格变动情况。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区域的零售点的新增和延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30米内属限制区间,不予新增零售点,既存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二)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至200米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至200米内属过渡区间,不予新增零售点,既存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适当延续。

第十条 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单向)内部经营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和网格单元容量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

第十一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和网格单元容量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新增零售点:

(一)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二)租用外资经营场所的内资市场主体,不具备独立内资主体、独立经营场所、内资主体独立经营、资金独立核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照顾政策及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年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可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限制。

(二)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年满70周岁,其子女(包括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申请变更至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以上条件不适用于变更至高等院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特殊区域。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六个月内提出歇业申请,并在其他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以上条件不适用于在高等院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特殊区域重新申领。

(四)70周岁以下沧州市市区户籍的烈属、一至三级肢体残疾人、一至五级残疾军人(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在户籍所在地所在网格单元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的,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申请人不适用。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的当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

(六)独立的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以商场、酒店主体资格申请的)、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网格单元容量、间距、业态比例等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

(七)地方政府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面对消费者全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经营性用房。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和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与条件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店中店、简易搭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进出不受限),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门岗、仓库以及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具备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条件”是指经营场所具备适宜经营卷烟的安全因素。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烟花爆竹、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不具备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条件。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园)门、侧门、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本数须为自然数,如为小数,则向上取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当日”若因停电、断网、系统登录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天17时30分前无法完成相关业务办理的,应在不可抗力解除的第一个工作日优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关于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的距离限制以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相关要求为准,如有调整将进行公示,不再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在沧州市政府网站或上级烟草部门指定途径对网格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自然日,有效期至当季度末日。

申请人于公示期结束后提交申请的,适用当季度网格单元信息;于公示期结束前提交申请的,适用上季度网格单元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沧州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印发的《沧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沧烟局〔2022〕10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