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曹妃甸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本规划以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以行政区域、乡镇等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划分,采用“数量+间距+市场单元”组合运用布局模式,合理测算不同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从而实现单元布局中最细化、最优化、最合理化。(详见附件)
第五条 市场单元状态以销量及现有持证户数作为依据测算增减。网格拟增减零售户数量=网格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县(市、区)零售点年均销售量-网格现有零售户数量。上年全县(市、区)零售点年均销售量=全县(市、区)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县(市、区)上年零售户实际数量。
第六条 市场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数量,已超过规划数量的待现有零售点数量减少至规划数量的,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排队轮候制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市场单元标准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并公告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八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未达到规划数量的,设置零售点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城区、乡镇行政中心区街道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登记人口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户增设1个(余数达200户以上的按300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0米。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内对内经营的不设零售点,毗邻街道对外经营的零售点应符合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四)城区、街道、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乡镇规模在50个正常经营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在50个摊位以上的,在50个正常经营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正常经营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100个正常经营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在100个摊位以上的,在100个正常经营摊位基础上每增加60个正常经营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正常经营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和已实地勘验为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五)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旅游景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等场所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全区原有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已设置零售点1个以上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三章 禁止范围
第九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或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四)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
(五)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场所;
(七)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八)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十二)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
第四章 特殊情形规定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受本规划距离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二)本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本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三)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在本辖区内提出重新申办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四)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原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期间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自主经营,申请办理曹妃甸区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遵循区域总量控制前提下,布局规划中距离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本人不再经营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划。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经审批机关市场检查中发现非独立自主经营的,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主营业务及经营性质与烟酒副食明显无关,或者专业性较强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曹妃甸区零售点总量的2%。上述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零售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计生用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美甲、洗浴桑拿、按摩足疗、茶叶茶室、医疗保健、日化美妆、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丧葬花圈、金融证券、体育健身、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回收寄售、寄卖典当、渔具钓具、水产海鲜、花园园艺、办公用品、彩票博彩、传真打印、影像照相、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搬家运输、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车辆维修、网吧、宠物店、鲜花店、烘培面点、寄递配送、私人会所、宾馆旅店、棋牌室、台球厅、旅行社、酒吧、咖啡厅、歌舞厅等。
第十三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划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之前,在属于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的正常经营的零售点,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在属于第九条所列区域内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划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具体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写字楼、二楼以上区域(商场、超市、宾馆、大型集贸市场等除外)、公厕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自然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之间的距离,或者与学校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数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修订的除外)。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2021年7月12日印发的《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唐曹烟专[202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序号 | 市场单元区域 | 市场单元内现有 持证户数(户) |
网格拟增减 零售户数量 (户) |
1 | 唐海镇 | 636 | 24 |
2 | 滨海镇 | 60 | 16 |
3 | 柳赞镇 | 92 | 6 |
4 | 一农场 | 44 | -9 |
5 | 三农场 | 30 | -12 |
6 | 四农场 | 58 | -20 |
7 | 五农场 | 35 | -12 |
8 | 六农场 | 12 | -2 |
9 | 七农场 | 16 | -9 |
10 | 八农场 | 88 | -14 |
11 | 九农场 | 49 | -11 |
12 | 十农场 | 40 | -12 |
13 | 十一农场 | 27 | -9 |
14 | 八里滩养殖场 | 3 | -2 |
15 | 十里海养殖场 | 8 | -7 |
16 | 南堡开发区 | 166 | 11 |
17 | 临港商务社区 | 9 | 5 |
18 | 钢铁电力社区 | 35 | 6 |
19 | 装备制造社区 | 35 | 6 |
20 | 新兴产业社区 | 4 | 7 |
21 | 港口物流社区 | 35 | 5 |
22 | 化学工业社区 | 3 | 6 |
23 | 综合保税社区 | 1 | 9 |
24 | 中日唐山曹妃甸生态工业社区 | 4 | 4 |
25 | 中山路 | 74 | 7 |
26 | 新城 | 88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