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迁西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零售点应有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参考迁西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县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以及当地政策等因素,零售点设置采用一般区、控制区、禁入区划分模式。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一般区零售点布局设置

(一)县城城区、乡镇行政中心区街道和商业街两侧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40米。

行政村自发形成的商业街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设置零售点的,参照本条执行。

(二)行政村4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超过400人增设1个(余数达200人以上的按400人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行政村人口数以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三)城区内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 户以下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100 户以上的,每超过 100 户可增设 1 个(余数达 50 户以上的按 100 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 40 米。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 款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 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 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零售点间距参照物。

(四)大型商业楼宇形成的便利店、烟酒专柜、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区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五)县内工业、农业园区固定员工超过1000人的企业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200米。如在后期实际工作中,不能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该区域内设立的零售点到期将不予延续。

(六)县内统一规划建设的商品城、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以50个固定摊位为基数,5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个以上的,每超过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临时摊位不计入摊位数量)。固定摊位数量以房本或有效房产证明为计数单位(一户商铺分割成若干门面的,计为1户),露天敞开式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不予设置零售点。市场外围商业门市设置零售点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40米;

(七)实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餐饮酒楼、度假村等娱乐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场所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八)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可以各设1个零售点,上述场所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如在后期实际工作中,不能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该区域内设立的零售点到期将不予延续。

(九)县内原有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厅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控制区的零售点布局

(一)划定十个区域为控制区最小单元格,分别是山庄里、清泉里、水源里、秀峰里、国兴里、泰和里、民康里、丰苑里、滨河社区、丰泽社区。控制区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单元格内零售点设置要同时满足总量和间距的要求。

(二)网格内零售点数量以销量及现有持证户数作为依据测算增减。网格拟增减零售户数量=网格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县零售点年均销售量-网格现有零售户数量。上年全县零售点年均销售量=全县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县上年零售户实际数量。

(三)各单元网格根据测算情况,正增长网格为可发展单元,负增长网格零售点只减不增,直至减少户数满足测算情况方可。

(四)控制区单元格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经专卖执法人员初步勘验满足办理条件后,实行预登记轮候制度。轮候顺序依次递进,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改。

当网格零售点数量达到控制总量时,遵循“先出后进、退一补一”原则,审批机关以预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申请人员递补材料。

(五)迁西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控制区域单元网格及各网格拟增减情况。通过对各单元卷烟市场容量开展评测,判断各单元的状态,针对不同单元状态采取相应的优化布局策略,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均衡合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或情形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四)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

(五)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场所;

(七)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八)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十二)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

第三章  特殊情形规定

第八条 放宽的情形

(一)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伤残军人、持有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见义勇为证书、持有三等功(含)及以上证书的退伍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自主经营,持有效证明申请办理本县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布局规定中距离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本人不再经营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经审批机关市场检查中发现非独立自主经营的,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四)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重新申办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五)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原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第九条 主营业务及经营性质与烟酒副食明显无关,或者专业性较强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零售点总量的2%。包括但不限于主营计生用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美甲、洗浴桑拿、按摩足疗、茶叶茶室、医疗保健、日化美妆、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丧葬花圈、金融证券、体育健身、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回收寄售、寄卖典当、渔具钓具、水产海鲜、花园园艺、办公用品、彩票博彩、传真打印、影像照相、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旅行社、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搬家运输、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车辆维修、网吧、宠物店等。上述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同类零售点发放零售许可证。待出现不足2%数量后,可采取“先出后进、退一补一”的标准进行核发,同时也要符合区域总量和间距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用语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写字楼、二楼以上区域(商场、超市、宾馆、大型集贸市场等除外)、公厕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

(四)“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指母婴用品、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七)“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开放性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八)“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之间的距离,或者与学校等场所可出入口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最近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其中台阶、楼层、电梯、步行梯高度以及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距离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 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正常经营的零售点,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在属于第七条所列区域内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修订的除外),原《迁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迁烟专【20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迁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表:控制区10个单元格范围及增减户数

序号

单元格名称

控制区范围

现有持证户

规划增减

1

山庄里

西环路-喜峰南路-喜峰中路-景忠西街

53

3

2

清泉里

团结路-景忠西街-喜峰中路-紫玉街

30

-3

3

水源里

西环路-景忠西街-团结路-紫玉街路

37

10

4

秀峰里

西环路-紫玉街-喜峰路-渔丰西街

41

10

5

国兴里

喜峰北路-喜峰中路-开明街-长城北路-津源东街-滦河岸边-东环路

70

13

6

泰和里

喜峰中路-景忠东街-长城路-开明街

49

7

7

民康里

喜峰中路-喜峰南路-南环路-新长城南路-景忠东街

21

7

8

丰苑里

长城北路-新长城南路-南环路-龙兴路-津源东街

35

7

9

滨河社区

西环路-渔丰西街-喜峰北路-北环路

36

6

10

丰泽社区

长城南路-冀通商城-南山西面山根-四小

4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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