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对待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严格遵循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确保依法依规进行。

(二)市场导向原则。充分考虑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贴近市场,符合实际,满足社会需求。

(三)合理规划原则。有计划覆盖空白地带,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烟草零售点布局现状,通过逐步优化,稳步推进卷烟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防止无序竞争。

(四)服务社会原则。关注民生,优化营商环境。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适当放宽办证条件,鼓励其自主创业,减轻社会负担。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坚持多维管理、优化服务、动态调控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牡丹江市城区及所属乡镇村(屯)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根据牡丹江市辖区内总体规划、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结构、消费习惯及能力、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城区和乡镇村(屯)两部分。采取距离控制、负面清单控制、总量控制进行规划布局。

(一)城区(含城中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30米。

(二)乡镇村(屯):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自然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为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特定区域布局:对居民小区(内部)、城市商业综合体(内部)、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高等院校(内部)等4类特征性较强的区域实行单独管理。

(一)居民小区内部:小区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根据居民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封闭式小区内部每3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开放式小区内部每5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外部临街门市,距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每1000㎡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不足1000㎡按1000㎡计算。

(三)汽车、火车站候车室(厅)、机场候机厅等内部根据车站、机场规划要求,最多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高等院校: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设置零售点数量为每2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辖区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和距离管理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标准除外):

(一)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零售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作出注销决定后1个月以内,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新增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增设出入口等客观原因,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到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申请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规定的距离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标准除外):

(一)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直系家属和生活困难人员等特定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距离管理标准值下调50%。 

上述特定群体申请许可证的,应本人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且只享受一次距离放宽照顾。

“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为民政部门核发的《生活最低标准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有效证件。

(二)单层经营面积200㎡以上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距离的2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可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距离管理标准值下调50%。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一次拆迁仅限一次变更申请)。

(四)其他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形。

以上情形同时受总量控制限制,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方面:

1.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申请人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4.其他不具备申领资格的经营主体。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与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少于80米、幼儿园出入口距离少于30米的。法律、法规、规章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严格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2.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

3.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4.没有疏散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基于安全等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燃油燃气、烟花爆竹等产生或存在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

6.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水产品、家禽、宠物及其用品,以及烹饪区与堂食区相通的餐饮店等;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8.不属于《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业态类别的经营场所,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执行;

9.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其他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含)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术语解释:

(一)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居民小区内部、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部、汽车、火车站候车室(厅)、机场候机厅、高等院校等区域内部设置的烟草专卖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限定数量。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如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有物理隔断、界限明确、并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房屋门牌标识的经营场所,非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危险性建筑等。

(四)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的使用面积为准),不含仓储、阁楼及办公场所等面积。

(五)一证一址,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零售点;连锁企业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距离,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或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距离测量按照两个场所出入口门中线之间遵守交通规则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进行计算(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距离测量,以两个场所在建筑物内出入口之间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计算)。

(七)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八)幼儿园,是指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资质,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公办、民办幼儿园。

(九)各类管理工具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十)“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牡丹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实际情况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动态调整,不定期适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牡烟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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