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宕昌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控烟履约等要素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电子烟的零售点遵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设置。

零售点原则上应当设置在临街店面,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且已实际形成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零售户申请延续许可证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件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宕昌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行政区划内社区(街道)、乡镇的人口数量、零售点存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因素,以社区(街道)、乡镇为单元,动态测算零售点饱和度,公布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以下简称单元指导数)。

依据单元零售点饱和度、经营场所属性及有关禁止性规定,将基本市场单元划分为饱和单元、稳定单元、发展单元以及特殊单元、禁入单元。饱和单元、稳定单元、发展单元根据单元指导数和零售点数量的变化动态调整。本规定公布实施时和每年6月底前,宕昌县烟草专卖局参照陇南市统一模型测算并向社会公开当年7月至下年度6月的市场容量,主要包括各社区、各乡镇市场单元类型、地理位置、持证户数、单元指导数等信息。公布渠道为陇南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www.gs.tobacco.com.cn/longnan.html)信息公开栏目及政务服务大厅。

第七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调控标准:

(一)距离调控:根据不同区域设置相邻零售点间距的调控标准,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1.社区(街道)、乡镇划分为稳定单元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120米以上。

2.社区(街道)、乡镇划分为发展单元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

(二)数量调控:根据不同区域测算零售点合理数量的调控标准。

1.饱和单元将单元指导数作为所处区域零售点数量设置标准。

2.特殊单元:地理位置位于饱和单元、稳定单元、发展单元的特殊商业体或商业区域,单独采取不同的调控标准。

(三)“距离+数量”调控:综合运用距离调控和数量调控的模式,稳定单元、发展单元以单元指导数为标准,且需符合所处单元的距离调控标准。

(四)业态调控: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经营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单元零售点总数的2%。

(五)限制管控: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要求等角度入手,逐项列明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和情形,纳入禁入单元管理,对该区域和情形不予发证。

第八条 划分为饱和单元的区域市场,执行数量调控标准。零售点数量超过模型测算最小阈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饱和单元不设最大阈值,零售点数量低于饱和单元最小阈值(即稳定单元阈值内)的,按照稳定单元调控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划分为稳定单元的区域市场,即零售点数量在稳定单元阈值内的,执行“距离+数量”调控标准。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距离调控标准执行,同时依据“退一进一”原则,从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通过线下政务大厅办证窗口或线上互联网信息系统进行预登记排号。稳定单元零售点数量高于最大阈值或者低于最小阈值的,分别按照饱和单元、发展单元对应调控标准执行。

第十条 划分为发展单元的区域市场,执行“距离+数量”调控标准。在符合本规定数量调控标准的基础上,同时符合距离调控标准。发展单元不设最小阈值,零售点数量高于最大阈值(即稳定单元阈值内)的,按照稳定单元调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地址位于下列商业体或商业区域的,作为特殊单元,分别采取单独的布局模式:

(一)综合市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农副产品等专业市场,按每100个商户或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二)工业园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企业聚集区,在其内部生活区可按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三)客运站点。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航站楼等区域)不再新增零售点,客运区外部及站前广场按所处单元布局模式执行。

(四)旅游景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根据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场所的功能不同,可在相对独立的封闭区域内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景区内不超过2个。

(五)商业综合体、商用楼宇内部。按照商户数量,每50家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速服务站区。设有住宿、停车、餐饮、汽车修理等设施或功能的高速公路服务站区,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封闭(半封闭)式的对内经营场所。部队营区、高等院校及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的生活服务区等,在能够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前提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经营地址位于下列商业体或商业区域的,作为特殊单元,不受所处单元调控标准限制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一)烈士、因公殉职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凭有效证件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且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所处单元调控标准限制。

(二)具有独立卷烟经营柜台和收银台且达到相应面积要求的商场、超市,不受所处单元调控标准限制。其中位于城区的商场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位于乡镇及农村的超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二级以上,军残四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获地市级以上确认),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且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单元适用距离调控标准的,零售点间距减半执行;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单元单独或者同时采用除距离调控标准外的其他调控标准的,其他调控标准不予放宽。

(四)宾馆、酒店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内部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单元适用距离调控标准的,零售点间距减半执行;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单元单独或者同时采用除距离调控标准外的其他调控标准的,其他调控标准不予放宽。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禁入单元,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学生进出通道口100米以下的;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进出通道口50米以下的;

(二)党政机关内部不得新设零售点,布局规定发布前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如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或者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六)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七)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者无法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经营场所。

(八)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以及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等住所与经营场所不相独立的;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申请新设零售点未确定经营区域、门道,无法测量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的。

第十五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所处单元调控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 校园(含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边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发证机关辖区内),在符合其他办证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领许可证,新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七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变更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对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为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从申请新设零售点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现存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距离,以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为标准。测量时应使用测距仪等测量工具,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步行至同侧最近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应选择距离最近的作为测量起止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是指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央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最近可通行距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人口数量”以宕昌县政府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高于”包含本数,“以下”、“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宕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的《宕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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