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4)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务川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务川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务川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我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务川县辖区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  务川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务川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规划总量分解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测算,2024年务川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1732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4年务川县零售点规划总量,后续年度规划总量以年度规划表形式(见附件1)在当年1月1日前通过务川县人民政府网、务川县融媒体中心、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及其他相关平台、渠道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1.县城区及周边封闭式住宅小区(例如世纪新城、紫郡城、碧桂园、锦绣园、幸福阳光城等),根据小区内规划、物业管理要求以及小区出入口周边持证户情况设置,同一小区设置按实际入住户数每500户设置1个,总数不超过2个。实际入住户数以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居民小区外临街店铺,按所在街道标准执行;

2.工业园区内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职工人数布局,每500名职工可设立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职工人数以园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城区车站候车厅内,根据车站规划和日均人流量设置零售点,候车区内可设1个零售点,车站区域外按所在街道商业区的标准设置;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西门、东门)、专业市场(汽车城)、贸易市场(商贸城)、物流园区内部,为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该市场内可设置总数不超过1个。

5.对于设施完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或休息区,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被注销,在许可证注销时所处的办证周期内且其注销收回的办证资源尚未投入公开办理时,以原址、原持证主体重新申请新办,且符合原许可证其他延续条件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者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务川县辖区同一乡镇(街道)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务川县辖区同一乡镇(街道)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将现许可证注销或者歇业当日,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以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二)城区整体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乡镇整体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等娱乐服务场所,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烟草制品陈列区及库房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所在最小单元格内另行选址经营,办理注销或歇业并在当日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本最小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须符合间距要求。但原地址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两年,或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及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申请人在店实际经营,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且退役三年内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三)精准扶贫户(凭扶贫手册、扶贫卡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精准扶贫证明);

(四)城镇困难户(已建档立卡户,由工会或民政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局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5.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早餐店、夜宵店及小吃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七条  务川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务川县人民政府网、务川县融媒体中心、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布,并通过务川县政务服务窗口(务川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多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务川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九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二十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务川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务川县政务服务窗口(务川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务川县融媒体中心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数量、本期末零售点数量、本期退出许可证数量,以及许可证准予新办所属三级单元格、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新办申请时间申请、受理、决定时间等情况。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务川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务川县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2)。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原《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务烟专[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附件2.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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