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宜川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川县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定布局。

第五条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宜川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对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或间距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五)尊重历史原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本规划方案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申请延续时因申请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已不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延续条件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宜川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禁止准入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含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九)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四)固定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采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蔬菜、肉铺、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衣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方面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

(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六)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零售点规划方式:根据宜川县居民居住特点,结合行政区划、城乡建设规划、主要街道、特定参照物、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为城区、镇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乡村、特殊区域四个基础市场单元。根据四个市场单元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总量控制、距离控制、总量+距离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市场单元格情况,划定饱和区、过渡区、和发展区来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一)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以总量为主,距离为辅,且要同时满足总量和距离的条件,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1.主城区域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20米;

2.乡镇区域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3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5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经营户(含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经营户每满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

5.客运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封闭式居民小区,经营场所应为平层开放式固定经营场所,按小区规模(住宅套数)设置零售点,住户在500户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开放式居民小区,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

7.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年度日均人流量30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年度日均人流量5000以上的,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临近两个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工地,申请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3.行政村中每300户(指户籍档案中的户数)常住人口50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或500人的行政村,每增加500人的增设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2.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3.经政府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内部固定经营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4.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

以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该区域外核发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第十二条根据宜川辖区实际,以下情形在符合本规划第四章的基础上,需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首次申请办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至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50%,本放宽政策仅可享受一次。

(一)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配偶、父母、子女中仅限一名成员)

(二)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低保户村、镇、认定部门开具证明及银行流水)的;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5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本规定所称的“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饱和区:指人口密度较大,商业化水平较高等特征的区域,零售户数量已超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数量。采取只退不进,直至持证户数量降为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数量。

本规定所称的过渡区:指商业化水平一般的区域,零售户数量临界于或已达到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数量,实行“退一进一”布局政策。

本规定所称的发展区:按照零售点拟布局户数依申请新增零售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10月29日实施的《宜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宜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