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2023-2028年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推进控烟履约工作,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甘泉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甘泉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依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甘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甘泉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布局规划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指综合考虑区域网格内人口数量、持证户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购买等因素划分网格单元,确定最小市场单元,设置最小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将我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成过度饱和区、饱和区、欠饱和区,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及区域类型划分结果由甘泉县烟草专卖局通过办证大厅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甘泉县2023--2028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县域内网格布局细化说明)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网格,量化分析网格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一店一证受理在先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证照相符,按需设置。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应有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①“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仓储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②“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得是违章、临时、非法等建筑和流动摊点。

③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     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宅分离的标准商铺且是地上一层,地下或地上二层以上不予设置,经营面积需达到20平米以上(含20平米)。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我县辖区内具体各网格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标准如下。

(一)零售点布局过度饱和区内实行网格数量控制政策,直至持证户数降为符合饱和区管理要求,零售点布局饱和区实行零售许可证“退一进一”布局政策。零售点布局欠饱和区内,按照拟布局户数依申请新增零售点。

(二)对偏远地区、农村自然居住地、新建村社居住地、公路沿线居住区的零售点布局,可结合常住人口、交通状况、市场容量、购买力、购买便利程度等因素设置,按常住人口150人以上且吸烟人口30人以上可布局1户,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三)对县城街区、乡镇街道、居民住宅区、繁华商业区、工业区等区域,按照方便购买、满足需求布局,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门店与已有卷烟零售户门店,可通行间距不得低于30米(含30米)。

(四)对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业街、步行街,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个商户布局卷烟零售点1个,(小于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户与户可通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含50米),最多不超过3个。

(五)对于购买卷烟不方便的工程建设工地,吸烟人口达到50人以上、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一个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按工程建设周期确定许可证有效时限。

(六)居民住宅区内(以小区大门、围栏内为标准)设有商业门面铺且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300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住宅区内无商业门面铺的不设零售点。

(七)旅游区、民俗村、生态园、度假村等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八)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加油(气)站便利店,具备独立门面且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符合区域网格布局要求。

第十条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指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仅限一名成员)、残疾人无固定职业无生活保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经营的,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间距、数量限制方面予以放宽,且只能享受一次,间距规定按不小于所属区域普通申请人标准的50%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不予放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给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9.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或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相互不独立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化工、农药、油漆、香精、药品、化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游乐场所等。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体育场馆、传真打印、美容美甲、按摩推拿、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粮油蔬菜、快递驿站、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摄像、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水果店、宠物店、渔具店、小吃店、婚丧用品店、儿童食品店、玩具店、专营茶叶店、蛋糕店、旅行社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6.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楼梯过道、临街阳台、街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电话亭、窗口对外营业和季节性经营等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经营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四)特殊区域

1.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任一进出通道口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中小学、幼儿园任一进出通道口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

2.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间点为起点到最近卷烟销售网点出入口的中间点为终点的可通行间距,沿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所走的最近路线进行测量;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具体测量方法和标准详见附件2:甘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间距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订时,甘泉县烟草专卖局应对本规划进行修订,登记备案并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甘泉县2023--2028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31日起实施的《甘泉县2022--2027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甘烟专〔202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甘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甘泉县2023--2028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县域内网格布局细化说明

2.甘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测量标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