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烟草专卖局2023-2028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29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延长县辖区实际,制定本布局规划。

第二条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延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

延长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部门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烟草许可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网格管理原则。辖区实行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化管理,不断提高合理化布局的科学性,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

(四)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中心,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责任烟草社会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需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条件。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行“网格管理+距离限制+总量控制”模式,结合单元内网格常住人口、交通状况、市场容量、购买力、购买方便程度等因素,实行不同模式进行布局。

全县根据商圈、居民区、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共划分为35个网格,网格内卷烟零售户做到“一店一证”。

第六条 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发展指导数的为饱和区,以红色等级提示;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等于发展指导数的为过渡区,以黄色等级提示;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小于发展指导数的为发展区,以绿色等级提示。延长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内城市位置、人口密度、商业化水平等因素将延长辖区零售点布局规划划分为:

(一)饱和区(红区):该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进行总量控制,不再接受新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业务,直至零售点数量降为符合过渡区管理要求。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不予进入此区域。

根据合理化布局,饱和区(红区)主要是延油社区、各乡镇。

(二)过渡区(黄区):该区域内许可证现存数量暂未饱和,在符合合理化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实行“退一进一”制度,可受理许可证新办申请,到该区域许可证数量饱和为止。

根据合理化布局,过渡区(黄区)主要是王家川社区、陆一井社区、雷家滩社区、东征社区。

(三)发展区(绿区):该区域零售点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现存零售户数量减少后低于发展指导数的,实行“退一进一”,按照发展区距离限制规定执行。

根据合理化布局,发展区(绿区)主要是槐里坪社区、城中社区、在建工程、工业园区。

第七条 结合延长县域实际,在零售点布局能满足各区域消费的情况下,发展区(绿区)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1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书报亭、冷饮摊点、过道柜台、夜市摊点、流动商贩,简易搭建房(如彩钢房、活动房、简易房)等易拆除、挪动的临时性建筑;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等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主营经营商店:水产店、调料店、粮油店、化妆品店、美容店、蔬菜水果店、化肥农药店、洗车店、熟食肉类店、面食类加工店、医药机械药品店、五金电料店、家用电器店、农具铁器店、餐饮小吃店、炒货店、洗涤护理类店等经营场所;

(2)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图书馆、互联网营业店、博物展览馆厅、文化馆、KTV、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用品店、文化文具用品店、玩具店、家纺纺织店、服装制售店、彩票店、书店、通信器材店、快递驿站、婚庆店、花圈店、祭祀用品店、网吧、酒吧、理发店、照相馆、洗浴中心、旅社、招待所、小区物业门房等经营场所;

(3)其他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门店:生产、销售、存储化学化工材料的区域,油漆、建材、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经营区域内有生活起居用品的门店。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四)相关特殊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职高)、幼儿园周围的区域内:

全县中、小学校(职高)、幼儿园出入口周边,城区在50米以内,乡镇在30米以内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

4.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

申请人属于信用黑名单被执行人、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零售点的设置实行特殊区域标准:

(一)行政村、农村聚居区,结合常住人口、交通状况、市场容量、购买力、购买方便程度等因素设置标准,常住人口300人以上或吸烟人口50人以上,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星级宾馆酒店,且营业面积在600平米以上,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厂矿农场居民区、军队驻地、监狱监所等相对封闭,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商贸中心,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城区汽车站内的经营场所,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临时性高速公路修建、铁路工程建设工地,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程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部门,并办理歇业手续。

(八)城镇居民住宅区按照小区内住户达到200户以上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乡镇政府驻地居民住宅区按照小区内住户达到100户以上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旅游小镇、民俗村等配套新开发游客商业区、民宿区等按照区域商业门店的比例和消费人口,每10户经营门店布局1户,总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

(十)各类综合性 (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经营摊位,布局零售点1个,每个市场总量不超过3个零售点。

第十条 连锁便利店新办证应向属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且符合该合理化布局规划,做到“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的限制予以适当放宽,申请人必须为本人经营,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且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但具有本《规划》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符合乡村振兴有关政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次办证的,不得超过按照该区域规定零售点规划数量的0.5%;

(二)属于军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仅限一名成员)、退役军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次办证的,不得超过按照该区域规定零售点规划数量的0.5%;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且符合该区域合理化布局布局标准要求;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商户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所在区域其他地址经营的,且符合该区域合理化布局规划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的规定,现对残疾人办证作出以下规定:

(一)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不予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三)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

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各单位应

参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以上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不得超过按照该区域规定零售点规划数量0.5%,零售点间距按照按本规定的距离标准的50%执行。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综合考虑辖区人口结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交通状况、就近消费等因素,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不定期进行一次评估调研调整,并及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延长县烟草专卖局2023-2028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补充修订,及时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布局规划期限2023年11月29日-2028年11月 30日之间5年的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延长县烟草专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延长烟专 〔202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延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延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延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化》(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化》),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延长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米的,可注明“12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附件2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