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2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黄陵县行政区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黄陵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黄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单元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本规划方案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申请延续时因申请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已不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延续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 黄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数量设置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现有零售户数量四项因素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交通枢纽等多项标准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确保市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消费需求、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以最小市场单元网格划分为饱和区域、过渡区域、发展区域,区域类型进行动态调整。(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一)饱和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超出规划数量,该区域不再接受新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业务,直至零售点数量降为符合过渡区域管理要求。

(二)过渡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后,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按照发展区域管理执行,实行“退一进一”,且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米。

(三)发展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距离”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未达到规划数量,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申请办理:

1.除饱和区域、过渡区域以外的县城及乡镇、社区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米。

2.行政村人口300人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人口在800人以上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九条 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数量设置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现有零售户数量四项因素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交通枢纽等多项标准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确保市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或列入当地政府部门“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书报亭、流动摊点等楼道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主营水产调料店、粮油店、化妆品店、蔬菜水果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洗车店、生(熟)食肉类店、面条加工店、医药机械药品店、五金店、餐饮烧烤小吃店、洗涤护理类等经营场所;

(2)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博物展览馆厅、文化馆、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场所、家纺店、彩票店、学生用品店、书店、民宿、茶楼、通信器材、服装制售店、祭祀用品、快递店、KTV、网吧、酒吧、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和公共场所;

(3)其他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建材、装潢、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5.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6.经营场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内没有零售点规划数量的或超出规划数量的。

(三)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禁止性经营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中央为原点,距离(城区)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乡镇)街道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九条情形的,不受规划距离和总量的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6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商场、三星级以上酒店;

(二)临时性大、中型工程建设工地,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工程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的限制:

(一)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伍军人(持有退伍军人证件,以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军烈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且必须由本人坐店经营,首次申请的;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二)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优抚对象、残疾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辖区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且与住所相对独立;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第十七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本规划涉及的居住人口、商铺数量、区域面积,以相关单位或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黄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布局属2023年—2028年的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1日施行的《黄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黄陵烟专〔202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黄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黄陵县卷烟零售点城区街道、乡镇街道规划表

2.黄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