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洛川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社区分布、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单元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本规划方案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申请延续时因申请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已不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延续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 洛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消费需求、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以最小市场单元网格划分为饱和区域、过渡区域、发展区域。(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附件2)
(一)饱和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超出规划数量,该区域暂不受理新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业务,直至零售点数量降为符合过渡区域管理要求。
(二)过渡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后,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按照发展区域管理要求执行,实行“退一进一”,且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城区街道不少于10米,乡镇街道不少于20米。
(三)发展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距离”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未达到规划数量,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申请办理,且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城区街道不少于10米,乡镇街道不少于20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
1、农村社区(行政村),人口300人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人口在800人以上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住户达到200户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结合小区住户、小区占地面积、购买便利程度等因素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个。住宅小区除平层经营性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具备安全措施并设有吸烟区域,有相对独立且开放式经营的便利店或者商店,设置1个零售点。
4、汽车站对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1个零售点。
5、为满足西延高铁洛川高铁段沿途工地工人购买卷烟的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原则上一个工地(200人以上)只设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6、因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城市规定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单元格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增设,并公告实施。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数量设置(详见附件2)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现有零售户数量四项因素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交通枢纽等多项标准作为动态变化弹性,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确保市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
第九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 申请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或列入当地政府部门“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书报亭、流动摊点等楼道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以及临时搭建的可移动、可拆除的玻璃隔断、板材隔断等临时性区域。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条件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主营水产调料店、粮油店、化妆品店、蔬菜水果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洗车店、生(熟)食肉类店、面条加工店、医药机械药品店、五金店、餐饮烧烤小吃店、洗涤护理类等经营场所;
(2)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博物展览馆厅、文化馆、娱乐、影剧院、体育场所、家纺店、彩票店、学生用品店、书店、民宿、茶楼、通信器材、服装制售店、祭祀用品、快递店、KTV、网吧、酒吧、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和公共场所;
(3)其他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建材、装潢、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经营性用房外的其他场所;
7.经营场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内没有零售点规划数量的或超出规划数量的。
(三)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禁止性经营特殊区域内的:
1.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测量方法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九条情形的,不受规划距离和总量的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6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商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的限制:
(一)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伍军人(持有退伍军人证件,以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军烈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首次申请的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二)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优抚对象、残疾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并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辖区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低于”“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且与住所相对独立;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第十六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3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8年11 月28日废止。2022年11月28日施行的《洛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洛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洛川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2023年-2028年)全县 (新网格)
附件3: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