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除外)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布局原则)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模式,对本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9.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0.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3.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1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5.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等;
16.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
19.已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营业执照的区域;
20.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21.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营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2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23.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24.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5.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
2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 (布局方法)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最小区域单元:
(一)一般区域单元(包括一类区域单元和二类区域单元)。以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区划,按照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最小区域单元。
(二)特殊区域单元。相对封闭且独立的最小区域单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持证情况、市场消费需求满足情况等因素,核定最小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与间距标准。
第七条 (类型划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区域单元划分类型:
(一)一类区域单元类型:
1.渔洋关镇、五峰镇中心城区。主要包括:长乐大道、幸福大道、武汉大道、采花大道、武陵大道、后河大道、仁和路、天池路、天宇路、胜利路、柴埠溪路、体育场路、古潭路、古坟岭路、茶马路、曹家坪路、钟岭东路、钟岭西路、壶瓶山路,染街、水田街、正街、河街等老街区;沿河东路、沿河西路、石良司路、西北路、天池步行街等主要街道。
2.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主要街道。
3.除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外的社区区域。
(二)二类区域单元类型:一类区域单元以外的行政村区域。
(三)特殊区域单元类型: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内部;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内部工人或员工200人以上的封闭式管理的企业、厂矿、园区、基地内部等。
第八条 (布局标准)一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标准:在核定的合理容量范围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渔洋关集镇、五峰镇中心城区设置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60米;
(二)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 距离不得低于80米;
(三)除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外的社区区域不得低于100米。
第九条 (布局标准)二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标准:在核定的合理容量范围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条 (布局标准)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标准:按照以下核定容量布局,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内部,单个区域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个;
(二)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单个区域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个;
(三)内部工人或员工200人以上的封闭式管理的企业、厂矿、园区、基地等内部,单个区域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个。
第十一条 (区域单元、和合理容量公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地方经济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划分区域单元。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调整区域单元合理容量。
区域单元及合理容量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调整,在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外网或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5个工作日后实施。公布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申请地址所属原区域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十二条 (不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地址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地址一次。
(三)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者(负责人)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依据本条第(一)、(二)项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只能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同一类区域单元内变更;变更后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变更前后零售点所属区域单元的合理容量,随其增减。
第十三条 (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核定的合理容量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不受间距限制,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雪茄烟专营零售店,不受间距限制,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数量千分之五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的标准为:“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配备有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
(三)一类区域单元内,营业面积在150平米以上(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的烟酒店、便利店、超市,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在辖区内开办的同一法人代表的连锁品牌超市,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扫码销售等条件且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客房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工人100人以上且工期两年以上的在建重大工程施工工地,设置有便利店、超市、食杂店,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不受间距限制,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商业企业及连锁店且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政府重点扶持并配套县级以上专项建设方案的商务服务业不受距离限制,每个乡镇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申请主体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烈士家属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依照本条第(三)、(四)、(五)、(六)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条件)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20%予以放宽: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
(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明确规定应当予以优待的其他情形。
以上优待仅适用于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间距的规定,且不能叠加适用。
第十五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政策的主体要求)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优待政策仅适用于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县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
第十六条 (不享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政策的情形)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待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七条 (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办理规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应按照各类行政许可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当区域单元核定的合理容量未满时,对符合本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当区域单元核定的合理容量已满时,对不符合本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本规划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发布听证公告,无人申请听证则5日后,或应申请举行听证后,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法律定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本规划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
第十九条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销私售假等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二十条 (经营地址解释)本规划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解释)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
第二十二条 (“自动售货装置”、“信息网络渠道”解释)本规划第五条第(二)项第9目“自动售货装置”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本规划第五条第(二)项第10目“信息网络渠道”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第二十三条 (信赖保护原则)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距离测量规则)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附件2)。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1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五烟专〔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