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合理控制、满足消费的原则,结合辖区的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路网、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不适用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设置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结合人口密度、消费需求、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布局条件,将永州市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见附件),市场单元分为饱和单元、非饱和单元。

饱和的市场单元一般不再办理新证,低于饱和数量后,根据受理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处单元饱和的,按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低于饱和数量后,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非饱和单元在核定容量范围内,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办理。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单元零售许可证数量饱和情况。

第七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除外)、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特定区域或特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其他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减半。

间距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八条 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下列区域依据人口数量、门店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一)行政村按常住人口2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行政村的划分及人口数量以政府部门认定为准;

(二)住宅小区内每300户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三)综合集贸市场、物流园区每50个门店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50个门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0个零售点;

(四)机场、车站、码头等候机(车、船)厅内部设置零售点的,每个站点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等7类业态,当已设置零售点中其他类业态占比超过5%时,不再新增其他类业态的零售点。

当其他类业态占比达5%时,当地烟草专卖局应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设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内,或距离幼儿园出入口50米、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饲料、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不宜保存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中“距离”的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央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以下情形的,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受本规划第六条及零售点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经营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连锁便利店;

(三)驻军部队、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设置的零售点;

(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个转企”变更组织形式等内容,其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保持不变的;

(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申请办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理布局距离标准减半,可以在所在市场单元格核定饱和数量5%以内增设零售点,增加总数量不超过3个: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大门改建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位于不予办证区域,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本规划生效前,设立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予办证范围内的零售点,持证人在本规划实施后6个月内主动申请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为住宅及其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等情况的;

(三)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四)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

(五)非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大型商场、超市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本规划所称“经营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实际使用面积。

本规划所称的“不低于”“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由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网络、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变化情况,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市场单元、饱和数量、业态等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本规划第十条所列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如业态划分标准发生变化,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及时对新、旧业态的对应关系进行解释说明,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永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永烟专〔2021〕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遇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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