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泾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泾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根据泾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近3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泾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总体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总量、距离、人口”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人口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应符合相应的人口数量标准。
第七条 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泾阳县地域特点,按照人口数量、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四级单元格。单元格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区、乡镇、特殊区域等市场单元模块细分,形成模块化市场单元。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模块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总量、距离、人口三种布局控制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人口+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应符合相应的人口数量标准,新办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第九条 零售点规定数量
模块化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泾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市场调研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对已经超出零售点规定数量的模块化市场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
第十条 四级市场单元模块零售点布局
1.一级市场单元为泾阳县全域,东西长37千米,南北宽27千米,总面积606平方千米,在北纬34°26′37″—37°44′57″,东经108°29′40″—108°58′23″之间。
2.二级市场单元为城区+乡镇+特殊区域。泾阳县城区划分为东西两个片区,乡镇划分为8个乡镇(安吴镇、口镇、桥底镇、三渠镇、王桥镇、兴隆镇、云阳镇、中张镇),特殊区域为泾河新城(永乐镇、崇文镇、高庄镇)及空港新城(太平镇)4个乡镇。
3.三级市场单元为模块化市场单元,全域具体划分为不同类型的11类网格,340个网格单元,即行政村网格、居民小区网格、街道网格、商业街网格、旅游景区网格、农贸市场网格、专业市场网格、综合市场网格、院校网格、商业综合体网格、工业园区。
4.四级市场单元将模块化市场单元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将不同类型的网格具体划分为繁华、一般、发展网格。最小单元格零售点服务面积、人口、经济、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
1.行政村网格零售点按照“人口+距离”布局,零售点总量是以网格人口为常住人口,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
2.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内(以小区大门、围栏内为标准)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3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含三个),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宅分离的标准商铺。
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外(以小区大门、围栏外为标准)零售点店面临街的,按所处街道网格布局规定执行,零售点店面不临街的,新增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
3.街道网格按“总量+距离”规划布局
繁华街道新增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50米,一般街道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发展街道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100米。
4.商业街网格:指城区及乡镇商铺比较集中、没有车行道的商业街和步行街。100个商户以内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每增加50个商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5.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市场及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摊位数量,20个商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20个商户的,每递增2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综合性商贸(集贸)市场或农贸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新增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临街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6.500个商户以上的专业市场,新增零售点与原有效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临街的,按所处区域单元格布局规定执行。
7.大学院校内部50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院校外部按所处区域单元格布局规定执行。
8.500平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9.6000平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园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特殊规划标准
第十二条 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等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新增零售点与原最近零售点最短距离不能小于80米。旅游景区内属于重点防火单位,基于安全因素,景区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四条 营业面积500平米以上的超市(不含仓储、过道等场所),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格数量、间距或距离限制。
第十五条 养老院、商业园区(厂区)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因政府拆迁、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许可证经营地址变更的,人口数量、距离上限可放宽至规定的80%、单元格上限可放宽至规定的50%。
第十七条 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予以适当放宽,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不受人口数量及单元格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标准的50%执行;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不受人口数量及单元格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标准的50%执行;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不受人口数量及单元格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标准的50%执行;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不受人口数量及单元格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四章 不予许可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的;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9)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10)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11)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相独立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等等;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化工、农药、油漆、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经营场所不具有烟草制品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
(4)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未遵守法律、法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商用楼宇内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5)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游乐场所等。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甲、按摩推拿、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摄像、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7)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临时建筑以及临街阳台、街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电话亭、窗口对外营业和季节性经营等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殊区域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2)城区及泾河新城发展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
(5)党政机关内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7)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二十条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在卷烟经营场所出现持证人、经营者、从业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存在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实施的原《泾阳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泾阳县交通状况、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附件1
泾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核查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泾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100米、50米为半径的距离。
第二条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第三条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
第四条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近的零售点。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七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1.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3.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零售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4.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5.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6.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7.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8.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