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隆德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隆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以需求为导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按照城、镇、乡街道、村(组)和驻地部队、车站、居民小区等场所设定。布局的设定以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条件来衡量。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街道、巷道、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农村行政村所在村组居住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人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居民小区内入住户数达到15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户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居民小区外围临街门面,按照所属街道区域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产业园区内每50个商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个商铺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五)饭店、餐厅、酒楼等餐饮类包间加散客零座达到20桌以上(其中10人桌必须达到15桌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宾馆、酒店等住宿类床位达到80张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KTV、洗浴中心等各类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车站外按照所属街道区域进行设置。

(九)旅游景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景区外按照所属区域进行设置。

(十)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有便利店的,按照“一点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一)工矿企业、看守所、戒毒所、部队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按照“一点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按照上述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后,应当按照“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申请先后顺序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3.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类:

1.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以及各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内的;

4.医疗机构、网吧、影剧院、图书馆、录像厅、台球厅、体育馆、舞厅等相对封闭、人群密集场所内的;

5.文物保护区域内的;

6.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定拆迁区域内的;

7.在违法、违规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定已标示待拆迁区域内的。

(四)经营场所类: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以居民院落、阳台、窗户或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电话亭、书报亭、停车场收费亭、铁皮房、简易房和不固定的、临时的经营摊、点、车、棚等;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的);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

5.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调味品、冷鲜肉、床上用品、博彩店等专业性较强,且与副食品无关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可不受布局标准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三)因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因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客观原因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零售户自愿放弃经营后另选新址,需在本行政区域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在建项目工地;

(七)持有合法有效证件、首次办证的军烈属(配偶、父母、子女)、残疾人(须具备经营能力)、退役军人、应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

特殊群体本人不再继续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1.本规定中“间距距离”的测量方法具体见《隆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2.本规定中的“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类商品,各商品种类关联不大的批发市场。

3.本规定中的“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4.本规定中的“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场所进行交易、流通和配送的专业商业场所。

5.本规定中的“集贸市场”是指:在城镇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市场。

6.本规定中的“专门学校”是指:招收十八岁以下学生的专业性学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以外”“不少于”“不低于”“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隆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隆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隆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行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核查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隆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隆德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地测量工作。现场测量由烟草专卖管理局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条 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经营场所之间可测量的距离。具体取值要求如下:

1.街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间距取值为可通行、可测量的直接距离;

2.街道路面等于或大于6米的,间距取值为可通行、可测量的单边距离;

3.间距约为规定的最低距离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得超过1米;

4.使用测量工具实地测量时,必须以经营场所进出口的中心点为测量的端点进行测量和取值。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是指营业场所室内用于商品出售、陈列等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居住等其它区域面积。

第五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一款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

第六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央进行测量。

第七条 特殊地形测量的,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第八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规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表,并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九条 本规定由隆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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