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控烟履约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利通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落实“放的有序、管的高效、服的便民”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利通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对办理延续申请,除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外,不受利通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街、道、路、巷的同侧两个零售点相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国道、省道临近集市街道的同侧两个零售点相对间隔距离不低于50 米。

农村非临近集市街道的各自然村(组、队、社)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且最多设置三个零售点;

(三)集贸市场、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零售点的设置,市场内每5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达到总量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进行办理。集贸市场、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外零售点,按商店所处街道布局标准执行;

(四)居民小区内每3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达到总量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进行办理,不足300户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外零售点,按商店所处街道布局标准执行;

(五)工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工厂、矿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且最多设置三个零售点;

(六)两年内连续或者累计停业2次以上且累计停业时间在13个月以上的商店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如:化工、农药、油漆、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寄递揽件点、动物及饲料销售等场所;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幼儿、学生正常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范围内;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九)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第九条  以经营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商品零售和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五金建材、彩票销售、游戏室、网吧、台球室、建筑装潢、消防器材、按摩推拿、保健品、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烟(雾化器)品牌实体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干洗店、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床上用品、寄卖典当、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传真打印、农具农资、照相馆、渔具店、调味品、海鲜冷冻、鲜花店、纹身室、地下车库、小区安保门房(保安室)、擦鞋店等经营场所申办零售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零售点布局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截止12月31日)持证户总数的1%,核定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布局。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且不违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等要求;

(二)展览馆、纪念馆;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宾馆、酒店、饭店、餐厅等;

(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场所,在内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六)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每个加油(气)站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七)客运火车站(高铁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外部按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八)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店;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方便管理条件的,一个服务区单侧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十一)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点,歇业后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经营的;

(十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歇业后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经营的;

(十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优先办理,但每名优抚对象仅限第一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1.军烈属、退役军人;

2.伤残等级七级以上伤残人员;

3.脱贫户;

4.低保户、五保户;

5.自主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6.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予以帮扶的社会群体。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营业面积”是指:该营业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与营业场所不相连通的其他场所;

(二)“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正常招收未成年人就读的大专院校。

“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保教的机构;

(三)“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商品,各种商品之间关联不大的批发市场;

(四)“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五)“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场所进行交易、流通和配送的特色商业场所;

(六)“集贸市场”是指:在城区、农村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封闭性市场;

(七)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是指村民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实际已与城镇、开发区融为一体的城中村,不视为农村;

(八)“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

第十二条 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距离测量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行要求,不得穿越公路隔离护栏、护墙、隔离岛等交通隔离设施;不得穿越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设施;不得穿越固定建筑物等;

(二)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与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包含对侧)。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内”、“范围内”、“不低于”、“最多”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如遇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利通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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