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利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卷烟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和适度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未成年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要开展合法性审核把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要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相对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

第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场所,具有独立的经营空间,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第七条 零售点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类型包括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类型。

(一)距离限制: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逐步规范的原则,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城市、乡镇的街道、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内新申请的零售点。

1.勐烈大街、民族街、勐烈南路、滨河路、三江大道、振江路、欣星路、大新路、城东路、和平路、洛河路、新安路、茶园路、政务大厅路、环城路、石头寨安置区路、大新寨至塌山箐路、回归路、一关两检路、联谊路、大新寨保障房路、老街路、东城尚景保障房路、贸欣路、欣欣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乡(镇)政府街道所在地间距不少于30米。

3.辖区新开发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城区区域或街道以外的新开发的街道。

4.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沿线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所在辖区人口户数为基准。

所限制距离为商铺与商铺间测量的最近距离。

(二)小区域总量限制:主要运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

1.封闭小区、星级酒店、客运站、旅游景点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监狱、戒毒所设置1户,不超2户零售户。在建工程的项目部区域根据所处区域设置,不超2户。

2.行政村和自然村,人口户数为200户以上自然村设1户,400户以上设2户以此类推进行增设,总量设置不超过3个。小区域总量限制户数大于设置标准的只退出不新增零售点;数量等于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退出一户零售点,按照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新的零售点并设置距离限制,城区间距不少于20米,乡(镇)间距不少于10米。

(三)总量+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旅游风景区、口岸通道、边民互市区、农场渔场、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等。

1.城区集贸市场以现有零售许可证数量为基数,如东城尚景农贸市场现有2户、新大新农贸市场现有20户,腾达农贸市场现有3户,九龙农贸市场现有4户,需新增零售点按照间距不少于20米进行设置。

2.乡(镇)1个集市贸易区或商业区总量设置不超5个零售点,总量限制户数已满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新申请零售点须符合设定的户数及距离限制,间距不少于10米。

3.边贸互市区、自然形成小集市总量设不超5个零售点,总量限制户数已满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新申请零售点须符合设定的户数及距离限制,间距不少于10米。

4.居民住宅小区内住户在200户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四)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站)、公厕等污染源低于30米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特殊情形。

1.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间距限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50米内除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2.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50米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标准间距不少于100米。

4.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可考虑放宽或不受间距限制城区间距不少于10米,乡(镇)间距不少于10米(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5.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适当降低间距限制城区间距不少于10米,乡(镇)间距不少于10米(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6.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

7.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8.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持有效证明的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需要修改或调整时,依法举行听证或者专家论证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制品零售是特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许可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50和100米范围内是指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可通行最短距离50和100米半径范围以内的区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指幼儿园、青少年宫、儿童乐园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 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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