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制定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并通过合法性审核把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严格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从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从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通过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重客观事实,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第七条 城市区域
城区勐朗镇主要商业街道路段:东朗路、温泉路、建设路、佛房路、民族街、勐朗大街、拉祜广场路、芦笙路、环城路、老景洪路、老思澜路、大水井路,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其余街道和新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八条 乡镇区域
(一)上允镇、东回镇、惠民镇、发展河乡四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拉巴乡、糯福乡、酒井乡、糯扎渡镇、谦六乡、南岭乡、文东乡、安康乡、富邦乡九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三)竹塘乡、大山乡、东河乡、富东乡、雪林乡、木戛乡六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具体范围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街道,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行政村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
(四)行政村区域。拥有2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 特殊区域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
小区住户在2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1个封闭居民小区总量设置不超3个。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或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二)集贸市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内(含:老街农贸市场、高原农特产品交易市场、中玉集贸市场、福繁综合集贸市场)和上允镇综合集贸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其他乡镇农贸市场内,每30个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乡镇农贸市场区域内固定商铺不足10个的,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三)火车站候车区、汽车站候车区、飞机场休息区
指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10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2个,若该区域内商铺数不足10个的,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四)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无安全隐患,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型商场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设置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1个。
(六)旅游休闲区
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烟火区域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工业园区、物流园区
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五)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零售点位于距离限制的区域,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间距50%的间距标准执行,零售点位于其它区域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除外):
1.残疾人(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等影响卷烟经营业务的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本规定所指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退伍军人);
4.“三类”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5.低保户;
6.其他需要照顾的群体。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间距50%标准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除外)。
(三)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不受本规定第七、八、九条情形的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除外)。
(四)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制品零售是特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许可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四条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街道所设置间距测量方式为道路、街道同一侧左右零售点最近间距,不包括道路、街道对面零售点间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照看门面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拥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