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利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卷烟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和适度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要开展合法性审核把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要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相对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

第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场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以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存车处、车库、活动板房、集装箱式房屋、公厕、楼道隔断、门岗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第七条 零售点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类型包括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类型。

(一)距离限制:

城区街道实行距离限制,街道、路(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

小区域总量限制:

乡(镇)行政村设置标准为人口200户以上设置1户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行政村,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在400户(含400户)以上的行政村,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此类推,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总量+距离限制:

1.城区集市贸易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此为基数每超1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达到总量限制后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鑫裕集贸市场因政府规划提升改造搬迁至裕和集贸市场,搬迁涉及的原鑫裕集贸市场零售户不受裕和集贸市场合理标准的限制;鑫裕集贸市场提升改造后,原搬迁的零售户迁回不受新集贸市场布局间距、总量的限制。

2.封闭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临街烟草制品零售点参照涉及城区街道进行配置。

3.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4.宁洱县游客服务中心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限制8个,达到总量限制后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

5.已建成的车站候车厅内(包含火车站)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总量限制总户数的专业类交易市场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 

6.建材、牲畜等专业类交易市场:每一个市场内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总量限制总户数的专业类交易市场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

(四)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微信、QQ或其他电商销售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特殊情形。

1.残疾人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2.两年内选择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家属、享受低保待遇,持有有效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3.宁洱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其他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50米内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布局间距、总量的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5.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宾馆、酒店等场所,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6.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7.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

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适当降低间距标准,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少于30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8.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9.经营文具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厅、网吧网咖、棋牌室、台球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花卉水果、足浴保健、小饭店(餐馆)、早点烧烤、农资种子、畜牧养殖、兽医饲料、文化体育、传真打印、彩票销售、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寄递配送、祭祀用品、电子烟、电子产品、茶室、奶茶水饮、卤菜酱菜、干货炒货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持有效证明的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需要修改或调整的,依法听证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制品零售是特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许可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等影响卷烟经营业务的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距离限制是指从商店距最近零售点可通行最近距离。中小学、幼儿园的出入口是指从学校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可通行最短距离半径范围以内的区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指青少年宫、儿童乐园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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