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结合浦城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城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卷烟经营零售点的设置,对象为新申请办理、重新申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卷烟经营零售点设置坚持以“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服务、市场导向、优化布局、受理在先及信赖保护”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总量控制+间距控制”的模式,以街道、乡镇等行政地域或其他合理相关因素为标准,科学划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单元,结合零售点历史情况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合理规划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未设置合理规划数的市场区域单元,视同规划数为零。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浦城县城区中心区域是指东至浦城大桥,南至水南,西到城西练氏夫人广场(含周边新开发小区),北到七里头加油站,四方位沿路靠城区侧均属城区范围,其卷烟经营零售点设置按以下标准:
(一)城区主街:江滨路、五一三路、兴浦路、四贤大道、正大路、皇华山路、南浦北路、兴华路、梦笔大道。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符合浦城县城区中心区域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且应与同侧最近零售点保持60米以上的间距。
(二)城区次街:城区范围内其他街、巷、弄。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符合浦城县城区中心区域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且应与最近零售点保持80米以上的间距。
第七条 乡镇所在地街道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符合浦城县乡镇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且应与最近零售点保持50米以上的间距。
非乡镇所在地的零售点设置以行政村为单位,且应符合浦城县行政村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
第八条 在以下场所新设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间距及市场区域单元合理规划数的限制:
(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零售点设置1个;
(二)位于乡镇所在地及城区范围内,一层或二层的单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副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第九条 不受间距限制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作为设置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限制的参照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本人可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将经营地址变更至有市场区域单元设置的同一城乡区域,申请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可不受本规定中市场区域单元规划数限制,其间距为:城区主街放宽为40米、城区次街放宽为60米、乡镇所在地放宽为30米。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定生效后,因学校、幼儿园新建或校门改造的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限制区域的;
(三)其他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完成变更后,计入所在市场区域单元现有户总数,因个人原因再次改变经营地址,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被人民法院、政府社会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如化工、油漆、化肥农药、鞭炮、饲料、药品等;
5.食杂店、便利店、副食品超市、烟酒商店等场所实际主营业态商品展卖面积未达经营面积三分之二的。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之一的:
1.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内部以及其进出通道口外侧间距半径不足50米范围内的;
2.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外侧间距半径不足30米范围内的;
3.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2本及以上营业执照且登记的经营者为不同人的;
6.封闭式小区、厂区内的。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之一的:
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学生用品、婴幼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农资种子、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餐饮小吃)、歌舞酒吧、酒店、酒楼、宾馆、KTV、影院、文玩古董、蛋糕店、茶楼茶庄、茶叶店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市场区域单元规划数范围内,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
对因市场区域单元规划数已满、无法办理发放许可证且经营场所内有商品入场并已正常营业的申请人,实行分区轮候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一年;登记有效期满尚未办证且需保留轮候次序的,需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登记,未重新登记的视同弃权。
市场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户数低于规划数时,依据轮候次序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按交通管理规则,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最近墙体中心点。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黄线、双黄线等交通标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新设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规划数及间距标准。
第十四条 能够提供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残疾种类)、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且为本人实际自主经营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城区主街放宽为40米、城区次街放宽为60米、乡镇所在地放宽为30米。
本规定生效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军烈属等),申请将持证人变更为家庭经营成员中非特殊群体的成员,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中间距标准,否则不予变更。
第十五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机构。
第十六条 校园进出通道口涵盖范围为:所有能进出的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或处于关闭状态的后门、侧门、小门、门卫室等进出的专用通道。间距的计算方式为:以通道口最外侧为圆心的半径长度。
第十七条 新增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必须为沿路第一层开放式门店(大型超市除外)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及一定的经营条件。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的场所,及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场所;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共用巷道、楼梯间、柴火间、车库、地下室、保安室。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住家场所混用或者界限不明确的。
(三)“申请场所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尚未摆卖商品或仅摆放少量商品等明显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中的“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仅适用于沿街且店门朝向所在街道的店面,街道后方的次街、巷、弄,不能适用。
沿街店面实际朝向因受整体建筑、产权等因素影响,与门牌登记地址不符的,以实际朝向为准。
街道、区域交叉处三角店。店门朝向两条以上街道区域的,必须同时符合每条街道、区域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其中有未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街道、区域可视为符合规定,并以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街道、区域为衡量依据。
街道、区域交叉处弧形店。以店门主要朝向的街道为准,仅需符合主要朝向街道的合理布局规定,与门牌地址不符的,以实际朝向为准。店门中心点偏向的街道为店门主要朝向的街道;无法判断店门主要朝向街道的,必须同时符合两条街道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同时符合两条街道、区域合理布局规定的零售点,需根据零售点周边情况纳入其中一条街道、区域市场区域单元的合理规划数,且作为设置两条街道、区域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限制的参照物。
第十九条 建立合理化布局动态评价制度,根据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适时对规划区域及规划总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浦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浦烟专〔2020〕2号)、《浦城县局关于合理布局规定部分内容解释及规划数调整的会议纪要》(浦烟纪要〔202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