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年修订)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全区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福建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暂行规定》(闽烟专〔2004〕27号)、《龙岩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岩烟专〔2019〕6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有利于规范管理、符合办证要求、满足市场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先后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市场区域单元的规划与数量

  第五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并设定相应的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六条  零售点规划数量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结合下列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一)全区零售户办证总数及市场单元零售户数及分布情况;

  (二)现有持证零售点卷烟实际经营情况;

  (三)常住人口数量、年龄结构、职业从业及卷烟消费能力等;

  (四)区域建设、交通状况等;

  (五)影响涉烟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市场区域单元的划分与零售点规划数量由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公布,但最低不得于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市场区域单元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超过该单元的规划数量。

  第九条  市场区域单元持证户的增减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在办证大厅公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公布指标为依据有序进行办理。

  本规定发布前市场区域单元实际持证数低于规划数的,按受理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实际持证数超出规划数的,应当进行申请登记,并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在规划数内依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市场区域单元新设小区或新开发区投入使用后,按该单元的原规划数办理,下一年度设置规划数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依据该项调整的规划数仅限于该单元新设小区或新开发区使用。

  第十条  执行“退一补一”办理原则,证件管理员应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通知登记人于3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申请手续,未按时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须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如实登记,现场核查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登记。登记顺序不得转让或调换。

  第十二条  经实地勘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顺延通知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许可证歇业又提出新办申请的,对同一市场区域单元、同一申请人的,可优先办理,并不受实际规划数影响。歇业申请时无法提出新办申请的,经歇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保留3个月申请资格,期满后未申请新办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再保留申请资格。

  第三章  零售点间距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应有一定间隔距离。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集镇)、国道、省道两侧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一侧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小巷不分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许可证的,新设店铺属于升级改造的,适用本条款规定的可按第(一)、(二)项规定间距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村(自然村)按常住人口数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500人以下的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六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按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一)总户数1000户以下的:不满 200户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总户数1000户以上的:零售点不满5户的按第(一)项办理;满5户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此类小区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内因对内经营需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可按校区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每1000个师生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高等院校另有规定为禁烟校区的,从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区综合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满50个摊位或店面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摊位或店面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摊位或店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乡镇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按第一款规定标准的60%执行。

  综合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车站候车室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单层候车室内总数不超过2个;车站站前广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规划数、间距、数量限制:

  (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监狱、高速公路等场所内设服务经营部(依该项办理的同一申请人办理总数不超过2本)。

  (二)经营面积达到500m2以上的超市。

  (三)政府部门指定的具有扶贫惠农性质的国有企业、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资供应点、经政府确认具有帮扶残疾人或困难群众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依该项条款办理的申请人必须为单独经营(合资、联营、加盟等方式除外),同一申请人最多只能办理3本。

  (四)烟草行业为规范市场设立的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经营主体

  1.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4. 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二)经营场所

  1. 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固定经营场所指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益证书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准许建造的场所。

  2.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足15m2 (不含15m2 ),以套内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 经营场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宿场所不相独立的。

  4.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5. 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50m内的。(幼儿园周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许可的仍按原规定30m为标准测算)

  6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7 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8.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业态

  经营场所业态不属于第二条规定业态范畴的。

  (四)其他情形

  1.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7.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向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搬迁到原地址同一市场区域单元内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依据该项办理变更的,需在建筑物拆除前一个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限制区域,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到原地址同一市场区域单元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地址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可以依法变更的情形。

  适用本条规定办理的,原则上在原地址同一市场区域单元内变更,确实无法找到适合经营地址的,可放宽至原地址同一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地址变更手续,相应市场区域单元规划指标转移至新地址所属区域单元,原市场区域单元规划指标相应减少一个。适用该条款变更地址的,同时要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向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一)与持证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变更登记的,依据该项规定办理变更登次仅限办理一次;

  (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设置的面积认定标准采用实际测量与房产证登记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只要其中一项数据达到认定标准即视为符合,单项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间距认定标准指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店门中间点与另一零售点店门或学校进出口通道中间点的可行距离,有多个店门的,以最近距离为认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主营食杂的经营场所是指食品类商品的摆放比例不低于经营场所总面积的二分之一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  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影响其他零售点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原则,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新办证情况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年一次对布局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修改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新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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