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年修订)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单元,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1.为安全、合法、有效的场所;

  2.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二维码门牌地址(号);无门牌号的由申请人提供其经营场所权属证明为依据;门牌号不同但建筑物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核定为同一地址;

  3.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固定经营场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亭等不固定场所。

  (二)经营场所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不与客厅、餐厅或卧室等非经营性场所混用;

  2.经营场所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情况为准。

  (三)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1.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必须为主营食杂或烟酒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内的主营实物商品陈列占地面积须达到60%以上;

  2.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如无商品摆卖、无货架、与营业执照不符等);申请场所属于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仓储场所、储藏室等;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的。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区域单元规划与数量。

  (一)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边界清晰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并设定相应的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结合单元内卷烟销售总量、销售总额、消费能力及现有零售点分布情况,分别规划零售点数量,区域单元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超过该单元的规划数量。

  (三)区域单元的划分与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四)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单元实际持证数超出规划数暂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截至当年的12月31日。当网格区域内的实际持证数低于规划数量时,按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在规划数内依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执行“退一进一”办理原则,证件经办人应按照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通知登记人于2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申请手续,未按时前来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申请人的姓名和经营地址必须与登记备案的姓名和经营地址相一致。

  (七)经实地勘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顺延通知下一个登记人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 对零售点的设置实行可行间距和区域单元数量控制。

  (一)城区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应相距5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国道、省道两侧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应相距100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的店铺(含物流园),按小区规划户数设置零售点,每250户设立1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应相距50米以上;250户以下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可设立1个零售点。

  (四)行政村(自然村)按户籍人口数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的设置总数应不高于本行政村户籍人口数的2.5‰,且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应相距50米以上。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和可行间距的限制,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汽(火)车站、机场、旅游景区的游客集散中心内部等区域内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四)直接隶属烟草行业的标杆零售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的限制但受可行间距的限制,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县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同一区域单元、同一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歇业同时又在本区域单元内提出新办申请的。

  第十条  以店铺经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残疾人、军烈属等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给予适当放宽政策,即在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限定的情况下,根据对应区域设定的可行间距的70%执行。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含学生宿舍区、食堂区等学生生活区域)、幼儿园内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进出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向外可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青少年宫、游乐场、台球室、溜冰场、游戏室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申请场所位于政府机关内部(含员工食堂)、网吧、公共医疗机构内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要求的;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地面第二层以上的(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商业用途的除外);

  (十二)法院等部门中公布的失信人员、行业专卖系统中的黑名单人员;

  (十三)主营经营五金建材、美容美发、药妆医械、彩票、教育培训、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传真打印、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劳保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贸装璜、汽车租赁、手机通讯、水产品、农具、药品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可行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至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年一次对布局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适时修订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连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连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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