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福建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暂行规定》(闽烟专〔200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拟申请领取或者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实际且主要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及其他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永定辖区内新办、延续、重新申领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时,适用本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相关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总量调控、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非失信企业或个人。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行政村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为该村常住且具有该村户籍的居民。

(四)经营场所必须持有依法登记的产权证明或合法建造的手续证明。

(五)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必须为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进入监督检查的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的范围划分,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尚未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暂不受理或登记。

(六)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与经营业态相符的店招和适当的装潢装修,在销售区域内有独立的柜台、货架等设施用于陈列、存放烟草制品,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其中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应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商品实物陈列应占场所面积的60%以上。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一节 市场网格单元的规划与数量

第六条 依据永定区城乡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辖区建设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状况、交通状况、现有持证户数量和卷烟实际销售等因素,将全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含城郊市场)、镇区、行政村(含自然村)三大类网格类型。

第七条 根据住宅区域、商圈大小、人流量等影响要素对每个大类网格细分为若干个较为稳定和相对独立的市场网格单元:

(一)城区(含城郊市场)、镇区零售点实行市场网格单元的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网格单元,针对划分出的网格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二)行政村(含自然村)零售点原则上实行“一村一网格”的规划方式,视网格零售点的情况可将若干个相邻行政村合并成一个网格。根据零售点工商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场所的地址确定所属村落,从而确定零售点所属网格。

第八条 网格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结合下列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一)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场网格单元零售户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现有持证零售点卷烟实际销售情况。如:销售总量、销售总额、实际销售卷烟条均价等;

(三)常住人口数量、年龄结构、职业从业情况;

(四)区域建设、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

(五)影响涉烟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辖区市场网格单元区域划分明细与零售点规划数量,原则上每年年初根据本规定的运行效果对其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零售点规划数量因上级政策、规定另有调整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场网格单元的规划数量、当月办证数量的增减情况于每月月初在办证大厅公布,其中:

(一)市场网格单元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超过该网格的规划数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除外。

(二)市场网格单元实际持证数达到或超过规划数时,按申请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备案。待市场网格低于规划数时,证件管理员按备案先后顺序通知申请登记人于3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手续,主动放弃、逾期或因申请人变更联系电话无法联系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申请受理人必须与申请登记人一致,登记顺序不得转让或调换。

(三)市场网格单元实际持证数低于规划数的,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的先后顺序受理。

(四)经实地勘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顺延通知办理申请手续。

(五)市场网格单元新设小区、新厂房、新开发区等人口密集地区投入使用后,按该网格的原规划数办理,再次更新规划数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依据该项调整的规划数仅限于该网格新设人口密集地区使用。

第二节 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对有办证空间的市场网格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实行间距控制。

(一)城区街道(含城郊市场)、镇区街道、行政村(含自然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综合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三)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以国家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的A级以上景区);厂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中有关市场网格单元规划数、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

(一)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集住宿、餐饮、娱乐、宴会、会议等服务及设施一体化的星级酒店,1个酒店仅限设立1个零售点,星级酒店根据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评定的;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三)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综合商场,其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

(四)驻军部队、看守所、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部门,因对内经营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1-2个零售点;

(五)由烟草部门全资投资设立的或由烟草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投资设立的海丝新晟零售点;

(六)烟草部门认可的商业流通品牌核心终端零售点;

(七)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根据本条第(五)、(六)项规定设立的零售点延续时除需符合延续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达到营销部门的评价标准(具体评价标准由龙岩市烟草公司永定分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原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该市场网格单元规划数量限制。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仍承担原主体权利义务的(应出示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且该项不受间距限制;

(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重新规划、城市建设等行为引起的市场整体搬迁,原有零售户变更到政府新规划的区域内的,且该项需受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用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距离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足50米范围的;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四)政府机关、医院及各类中小学生活动中心内部设立的商店;

(五)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六)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等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人员;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住宅小区、写字楼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九)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以店铺经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政府重点扶贫、助残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证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及军、烈属(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为准),其本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要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规划数量范围内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按第十一条标准的50%执行

符合上述情形的,只能在本局管辖区域内享受一次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的帮扶政策。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合理布局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局管辖区域内现有持证户、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及申请办证户情况予以公开、公示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持证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距离测量按两个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行走距离(也称可行进距离)进行 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面积为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储场所面积,亦不包含经营场所居住性质阁楼面积,以专卖人员实地测量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永定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龙岩市永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规定》(永烟专〔2021〕17号)同时废止。此后若国家、省、市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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