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福建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暂行规定》(闽烟专〔2004〕27号)、《龙岩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岩烟专〔2019〕6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漳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若存在经营场所安全问题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不予延续。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便于管理、满足需求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受理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非失信企业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具备有具体门牌号的固定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并持有依法登记的产权证明或合法建造的手续证明;属租赁场所,还须提供租赁协议;

  (三)申办许可证的零售点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的,必须为主营食品类商品的经营场所,且食品类商品陈列面积不低于经营场所实物摆放总面积80%以上;非主营食杂、食品、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场所要求食品类商品的摆放比例不低于经营场所实物摆放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四)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必须为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进入监督检查的场所。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一节 区域单元的规划与数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零售点设定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城乡人口比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户盈利水平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 并将区域内不同路段划分为一、二、三类区。

  一类区:指城区人口密度高,人流数量大,居民消费能力强和零售户销售能力强的商业密集地带;

  二类区:指城区(城市规划区视为城区,下同)次要街道、乡镇街道、集市所在地,人流量一般,居民消费能力一般的地域;

  三类区:指城区和乡镇街道、集市所在地的小巷、居民区、厂区、物流园、工业区等商业分散地带、人流量较小的区域及行政村。

  第七条  零售点规划数量的设定应科学合理,并结合下列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一)全市持证零售点总数及区域单元内持证零售点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现有持证零售点卷烟实际销售情况。如:销售总量、销售总额、实际销售卷烟条均价等;

  (三)常住人口数量、年龄结构、职业从业情况;

  (四)区域建设、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

  (五)影响涉烟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区域单元的划分与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公布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区域单元内持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的规划数量。

  第十条  区域单元内持证零售点数量的增减情况于每月1日(逢节假日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在办证大厅公布,当月申办许可证的以公布规划数量为依据进行办理。

  本规定发布后区域单元内持证零售点数量低于规划数量的,按受理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零售点超出规划数量的,暂停审批发证,待持证零售点小于规划数量时,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区域单元新设小区或新开发区域投入使用后,当年内按该单元的原规划数量办理,下一年度设定规划数量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依据该项调整的规划数量仅限于该单元新设小区或新开发区域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许可证歇业(因租赁场所租期届满,无法续租的申请户)又提出新办申请的,属同一申请人且在原区域单元的可优先办理,不受实际规划数量影响,但须符合其他办证要求。歇业申请时无法提出新办申请的,经歇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保留3个月申请资格,期满后未申请新办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再保留申请资格。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点主动退出,新地址属原区域单元且同一申请人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设定零售点的可优先办理,不受实际规划数量影响,并按对应类区设定的间距减半执行。

  第二节  设定标准

  第十二条  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间距控制:

  (一)一类区: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得小于80米;

  (二)二类区: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得小于150米;

  (三)三类区:城镇小巷、居民区、厂区、物流园、工业区、行政村等商业分散地带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得小于200米。

  不同区域单元零售点之间也应受间距控制,以申请新办零售点所处位置的类区来认定零售点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村(自然村)按常住人口数量设定零售点,100-200人的可设一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第十四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定,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不在同一幢楼)。

  (一)总户数800户以下的:100-200户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总户数800户以上的:零售点不满3户的按第(一)项办理;满3户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此类小区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按固定经营摊位数量设定零售点,摊位需具备店面条件要求,市场内每100个摊位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动车站大门内服务区或候车厅等,可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七条  城区范围内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同一楼层内50-100个摊位的可设1个零售点;摊位100个以上的,每增加100个摊位可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第十八条  员工800人以上厂区及物流园、工业园等,因对内经营需要申请办证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面向街道的经营场所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所在类区的间距要求,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相对封闭的旅游景区可设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凡具有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能力的肢体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烈士家属(仅限直系亲属)、因公牺牲的家属(仅限直系亲属)、见义勇为的人员及直系亲属(获地市级以上确认)申请设定零售点的,可以适当降低间距标准,即根据对应类区设定的间距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定零售点可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间距(但距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间距50米以内的除外)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大型酒店、饭店、宾馆、KTV、酒店式公寓、旅社、度假村(不含户外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且营业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客房100间以上);实际营业面积城区在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1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持证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因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在原址原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政府部门指定的具有扶贫惠农性质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资供应点。依该项条款办理的申请人必须为单独经营,合资、联营、加盟等方式除外;

  (四)烟草行业为规范市场设立的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经营场所,经证件管理评审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

  依据上述(一)、(三)、(四)项办理的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二至二十条申请办理许可证,均须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限制。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设定零售点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且许可证仅限本人经营使用,并不得在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人之间变更。

  第二十三条  持有效证明的贫困户、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定零售点或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液化气、散装汽油的场所以及加油站等严禁烟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五金建材、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亭、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传真打印、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劳保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贸、汽车租赁、汽车装璜、水产品、农具、药品、药店(超)、手机店、彩票店等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类的场所;

  (三)距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边门、后门)间距50米以内的;

  (四)政府机关、医院、学前教育机构、体育场(馆)、青少年或儿童服务中心内部;妇幼保健院(所)、儿童福利院、疗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场所;

  (五)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地面第二(含)层以上的经营场所(商场、超市、大型酒店、星级宾馆、KTV等娱乐场所除外);

  (十一)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业态以外的经营场所或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基本条件要求的场所;

  (十二)现场勘查时,提出零售点新办申请的经营场所尚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尚未纳入区域单元规划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间距”认定标准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店门(有两个及以上店门的经营场所,取面向主街道的店门)中间点与另一零售点店门或学校大门中间点的可行距离。两个零售点之间设绿化带、隔离栏等,视为不可通行;

  (二)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露天场所、阁楼、挑高层等搭盖的面积)为准;认定标准采用实际测量与房产证登记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只要其中一项数据达到认定标准即视为符合;

  (三)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集装箱、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及其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经营场所(如: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厅等均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卧室、厨房、客厅等生活起居功能场所相通的场所;

  (四)本规定所称的“相对封闭的旅游景区”是指景区设置有明确的边界,比如说用围墙、隔离栏等将景区围住,并且设有少数出入口,出入口处有路卡,对景区进出人员严格把控,参观人员进出景区需凭票、扫码等;

  (五)本规定所称“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均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申请人属特殊群体的,优先审批发证;

  (六)工业园、厂区及物流园员工人数认定标准以缴交社保的人数为准;

  (七)本规定所称的“幼儿园”认定标准以取得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所有在册幼儿园为准;

  (八)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除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设定的零售点外,其他新设零售点均受对应类区的间距限制。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原则,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新办证情况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年一次对布局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修改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漳烟专〔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类区划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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