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5-06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洪湖市实际,依据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洪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参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执行。

第三条 洪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性市场主体,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惩戒期内失信市场主体、司法机关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9.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不具备法定条件

1.流动摊点、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不符合法定条件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包括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5.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6.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本规划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等因素,细分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进行零售点科学布局。组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控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将全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类区域及特殊区域设置最小区域单元(详见附件1),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一)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布局设置

1.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自然村)最小区域单元根据持证率和消费能力设置限制区、一般区,其中限制区分为限制区1、限制区2;

2.限制区按照单元持证数量实行总量和距离组合控制模式,限制区1实行“退一进一”,限制区2实行“退二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般区采取距离控制模式,在规划数量范围内,依申请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规划数后,按照限制区的模式实施。

(二)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设置

1.中心城区农贸市场采取总量和距离组合控制模式,集镇农贸市场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按照每300个商户(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以下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300个商户以上的,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2.其他综合性市场、物流仓储园区范围内采取总量和距离组合控制模式,按照每120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3.汽车站、码头独立候客厅,根据客流量及面积大小,可设置1-2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4.旅游风景区的每个进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住宅小区周边200米范围无零售点的,按照小区住宅容量每200户小区外围底层商用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6.施工工地周边50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且工期在一年以上、工人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时生活区拆除后或大规模工作撤离后,许可证效力即行终止,依法收回证件。

7.相对偏僻、独立且在册工人达5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厂矿企业内,在相对独立的员工生活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为优化烟草零售业态布局,娱乐服务类、其他类零售业态在符合总量、距离要求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限制。

1.娱乐服务类不超过零售点总量的1%;

2.花卉水果、土特产店、餐饮小吃、干果店、味品店、粮油散酒、网吧游戏、歌舞酒吧、传真打印、报纸杂志、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饰装潢、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箱包、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音像乐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摄影照相、婚丧祭祀、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旅行服务、蛋糕烘焙、棋牌茶楼等其他类零售业态不超零售点总量的3%。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总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距离标准的50%执行:

(一)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独立经营,在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第七条第㈠项的规定;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单元总量和距离限制:

(一)无不予延续情形且经营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草专业店、便利店三种零售业态,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满3年后因门面买卖、转让造成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且维持原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不含农贸市场和其他综合性市场)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经营场所仅限办理一次);

(二)商场、购物中心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中心城区单层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集镇单层经营场所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储场所)的超市、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新建四星级以上有单独经营卷烟商品部的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独立经营,在享受优惠条件下全市范围内,烈士家属家庭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第七条第㈠项的规定;

(五)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六)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6个月内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八)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内另行择址经营的;

(九)雪茄烟专营店。

第八条 洪湖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各区域单元当期持证户数量。

第九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经营场所一般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不包含非基准面楼层(大型商超除外),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

本规划所称零售业态,是指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将洪湖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六种类别。

本规划中的距离按照洪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进行测量(详见附件2)。

本规划中“以上”“以下”“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划由洪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6月13日颁布的《洪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洪烟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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