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岳池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岳池县烟草专卖局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结合本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资源、满足消费、服务大众、照顾相关特殊群体,以距离模式、局部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形式制定岳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下列区域按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以下街道(路、段、巷):上南街、中南街、下南街、南外街、正北街、大西街、大西街东段、建设路、建设路东段、大东街、东外街、园田路、体育路、体育路上段、丝绸路、丝绸路东段、九龙大街、银城南路、九龙街道花园路、安拱路,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城区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外其他街道(路、段、巷),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0米。

(三)乡镇(含2019年撤乡并镇前的乡镇)街道,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七条下列区域按总量控制设置零售点:

(一)景区、公园入口或游客中心可最多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候车(机、船)大厅内可最多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下列区域按总量控制及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行政村:

行政村按照住户数量设置,每4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道路沿途间距不少于500米(含不同行政村相邻的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

1.开放式住宅小区临街门市按所在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执行;

2.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含开放式住宅小区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封闭式住宅小区达到2000户,可最多设置1个,但小区所有出入口周边间距150米以内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小区内不再设置;

(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可最多设置1个,按照所在区域标准执行;

(四)单个厂区内职工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且满足所在区域距离、总量标准,可最多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贸易市场内部、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贸易市场内部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临街面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六)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功能为一体、诸多商家共同经营,对已经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临街面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第九条 特殊情形:

(一)下列情形按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除外)距离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但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不重复优待:

1.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的零售户,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30米以内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2.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导致城区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可行进距离不超过50米,导致乡镇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可行进距离不超过3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改变,原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下列情形按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除外)距离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不重复优待:

1.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持有下列情形合法有效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残疾;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残疾。

但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享受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2.烈士直系亲属。

以上享受残疾人放宽政策的或烈士直系亲属需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且由本人经营。

(三)下列情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除外)不受总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商场、宾馆、酒店;营业面积500㎡以上的超市,可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2.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等无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有合法产权证明但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城区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可行进距离不超过50米的;乡镇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可行进距离不超过30米的;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危房、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四)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术语解释及说明

(一)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二)距离方面

1.本规划所称“间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除外):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合法可通行最短距离(合法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中间线为标准,与烟草专卖零售点可行进距离。

(三)“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四)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界定:“固定职业”是指签订了劳动就业合同,或公司(单位)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保,均认定其为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来源”是指享受了社保、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均认定其为有稳定收入来源。

(五)“本人经营”是指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

(六)第六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路、段、巷)名称变化的,间距标准不变。

(七)因城市规划或管理等原因县城街道发生变化的,岳池县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合理化布局的第六条第一项进行修正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经过2021年2月25日听证通过,于2021年  3月31日起实施。2020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岳池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岳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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