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3-18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澄迈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划的制定、执行工作。

第五条 本县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满足合理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县零售点布局以全县为一级市场单元,以各镇级单位为二级市场单元。

第七条 一级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澄迈县烟草专卖局以近两年零售点数量历史峰值以下的合理比例确定当年指导数,并定期公布。

二级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设置数量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额度和零售点存量等。但政策扶持区域(如老城经济开发区)或业态范围内申办零售点的,可在二级市场单元之间适当调配额度。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式

(一)数量控制模式

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

(二)间距控制模式

1.各镇非行政村区域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30米。

2.各行政村、金安农场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50米。

(三)相对封闭、主要对内经营的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布局。

1.各封闭性商住小区、大型厂区(矿区)、大型工业园区、物流园、旅游风景区、农场、渔场等场所在其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大专院校每个独立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客房总数达5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有独立消费区域的(不含加油站便利店)及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需在公共楼层。

7.商(农)贸市场,每20个固定经营的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30米。

8.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营业面积每增加3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100米。

9.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商场、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营业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100米。

(四)全县经营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指导数的3%。不满上述比例时,依据本规划相关规定,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之内的区域、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30米之内的区域。

(二)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详见附件《限制性条件清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突破当年一级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县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监管对象范围,主动歇业后1年内,持证人申请到县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适用第(一)项情形的须为本人亲自经营,适用第(三)项情形的须为原持证人亲自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澄迈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澄迈县烟草专卖局严格遵循“先申请先审查先受理”的原则,按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离”是指以相邻两个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的边缘作为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按行人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测量的距离。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和非城市规划但允许行人通行的道路。有物理隔离的街道,按照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且有备案的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之内”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澄迈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澄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澄烟专〔2015〕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性条件清单

具有下列限制性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除外)。

11.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1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3.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14.通过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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