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本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零售点的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共七类业态。
第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本市卷烟市场区域实施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多层级市场单元管理,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辖区卷烟市场设为一级市场区域,下设二级市场单元为城区、乡镇、农村地区、其他区域以及特殊区域。
第八条 城区是指万宁市政府所在地(万城镇),实际建设连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等区域。
第九条 乡镇是指在城区以外的人民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等区域。
第十条 农村地区是指由行政村、自然村、连队、村(居)民小组等组成区域。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是指除城区、乡镇、农村地区之外具有独立市场单元功能的区域,如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是指城区、乡镇新建或扩建的部队营区、新兴商业圈、经济开发区、交通枢纽以及特色小镇等区域。
第十三条 年度指导数是指基于近3年来全市持证率的增降幅度,以本辖区近3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历史峰值以下的合理范围来研究确定,具体数值由万宁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初公布。
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已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未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但二级市场单元的持证率高于全市持证率的,该单元内不予设置新零售点。
第十四条 万宁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每月在本单位政务服务窗口公示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现有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态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万宁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受理申请材料,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式是以一级市场区域指导数上限设置模式和二级市场单元采取数量控制、间距控制以及其他模式等组成。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间距标准、数量上限或递增、递减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属于在城镇主干道、支道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沿路(街、道)区域经营的,以间距30米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属于封闭性区域经营的,按以下标准设置:
1.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商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商户的按每50商户增设1个零售点;
2.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3.AAA级以下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一个A级,景区内可增设1个零售点;旅游景区涉及农村地区的,参照农村地区数量标准执行;
4.交通枢纽、产业园区内设置5个零售点;
5.上述区域涉及临路(街道)经营的经营场所,参照间距标准执行。
(三)属于本规划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
(四)属于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每退出10户补设置1个零售点。具体的分类标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进行分类。
本市内非经政府科学规划建设且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管理而由群众自发贸易活动后形成的临时市场或临时搭建市场,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1目所指集贸市场。
第十八条 人口户数100户或3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连队、村(居)民小组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或300人以上每增加100户或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8个。
行政村(村支委会驻地自然村)的人口数量不包含所辖其他自然村、队、村(居)民小组等。
第十九条 除城区、乡镇、农村地区之外具有独立市场单元功能的区域,如高速公路服务区,按1个服务区设置2个零售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限制性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5. 中小学校内部及供师生出入通道习惯性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或者幼儿园内部及供师生出入通道习惯性步行最短距离30米范围内的。
6.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等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7.经营场所不能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进行烟草零售业态分类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本辖区指导数: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并在本辖区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材料由本规划予以确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主动歇业后持证人六个月内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逾期则参照相应市场单元标准执行)。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同时属于限制性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二条 原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因歇业、注销、取消、撤回、撤销或收回等事由而退出卷烟市场,新经营主体提出新办申请,参照本规划合理布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万宁市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市场监管,掌握本辖区各乡镇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消费能力和城市化程度、卷烟销售和结构变化情况等,为实施下一个年度指导数的动态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万宁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的间距标准是根据本辖区及市场单元内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消费便利度、卷烟销量等因素确定,并以营业场所出入口(营业窗口)相距最近边缘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习惯性步行的最短路径距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低保户、残疾人等生活弱势群体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已公示优抚对象的、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在本辖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须出示对应身份的材料,且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再次申请则不适用本规划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万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年1月11日起实施的《万宁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万宁烟专〔201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