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实施意见》(昆烟局〔2020〕28号)的规定,结合安宁市卷烟市场实际,按照“依法依规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宁市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布局标准。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加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点许可证受理、审批、发放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距离标准
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卷烟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要求、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卷烟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中央,并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口、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满足间距标准。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经营场所位于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八街街道办事处、县街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草铺街道办事处、禄脿街道办事处、青龙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200米范围内; 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八街街道办事处、县街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草铺街道办事处、禄脿街道办事处、青龙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人,如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12个月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查属实后,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定80米的距离限制。
(三)经营场所标准
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为非住宅用途、非流动性或临时性的固定商铺、店面;经营场所与住所相互独立,不相通;一店(点)一证。
经营场所内兼营日杂百货等其它业务的,烟草制品陈列展卖区必须单独设置,将烟草制品与其它物品有效隔离。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或辖区内重点区域,因管理需要,由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限制数量,超过限制数量的,不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限制的区域和数量,事前应当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
(五)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定80米的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六)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适当降低间距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或者申请人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自助商店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商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特定区域
1. 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八街街道办事处、县街街道办事处、草铺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禄脿街道办事处、青龙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200米范围内。
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八街街道办事处、县街街道办事处、草铺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禄脿街道办事处、青龙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幼儿园周边”是以安宁市教育部门备案核准的结果为准,暂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人聚集性场所。同时,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的标准,以此合理布局规划所确定的距离为准。
距离测量方法:以学校出入口中央到烟草制品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符合交通规则要求)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学校出入口以距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最近的那个为测量基准,不论前、后门或主、副门,烟草制品经营店铺出入口的选取同理;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2.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违章建筑、临时性建筑或被当地政府列入城市规划即将拆迁或征用的各类经营场所;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
6.居民住宅小区除一楼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7.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五)特定业态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母婴用品、丧葬用品、渔具、鲜花礼仪、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1.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在符合本规定其他条件下,且申请人为实际经营者本人时,与其他公民同时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享有优先受理权。
2.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满足受理条件时,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不符合本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规定实施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若存在上述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九条 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接受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条 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4日。2021年6月18日公布的《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