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划,结合福州市马尾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马尾区内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街道乡镇为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标准。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马尾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未纳入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范围;
(三)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四)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区域,其中烟草制品和食杂类经营区域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对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十二个月的使用管理期限,且经营场所已经完成装修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本规划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作为重要制定基数,并根据马尾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行为习惯、城建规划等社会情势变化因素,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将马尾区市场划分为4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十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各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发证机关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马尾区各乡镇、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测算量,结合马尾区实际,确定各单元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详见附件1《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第十一条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区域单元的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控制标准:
1.马尾区各道路同一侧新设零售点应与道路同侧已设零售点相隔30米(含)以上;
2.城市综合商贸体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区域已设零售点最近间距相隔不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不受间距限制或降低间距标准:
1、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设置,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200户(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
2、各类综合性商业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市场内每100个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内部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店直线距离不少于20米,且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
3.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内部候乘场所,按照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总量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
4、自然村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0人的设置3个,每超过500人(含)可以增设1个;
5、主营业态为便利店、超市业态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
6、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酒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7、具有福州本地户籍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初次申请且本人驻店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所依据的间距控制标准降至50%;
8、全封闭式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调控数量和现有持证数量的偏差幅度,计算偏离值,以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测算公式为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5%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5%的为饱和区。
第十四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2《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1、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2、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从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约登记排号制度,继续稳定证件合理数量。
3、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范围,饱和区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五条 对稳定区单元内,暂时不符合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按照申请排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排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详见附件3《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序明细表》)。
第十七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审批机关以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排号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备案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
第十九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福建省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对外公示。
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应在每年的6月、12月最后一周内对外公示。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示,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二十一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单元区域数量调控布局限制,但应按本规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准或降低间距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1、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设立零售点所依据的间距控制标准降至15米。
2、因原持证人经营场所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需要到其他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卷烟业务的,可以由原持证人申请办理变更,设立零售点所依据的间距控制标准降至15米。
3、属于国家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景区景点内设置的卷烟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准予经营的证明,设立零售点所依据的间距控制标准降至15米。
4、持有正常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且许可证使用时间两年以上的,因租赁合同到期、合同中止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址继续从事经营的,在经营主体、业态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可以在主动申请许可证歇业后,三个月内在原址所在的证件单元区域内重新申办,该证在正常经营期间仅能申请一次。因被许可人违法违规导致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
5、其他特殊情形,需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单元区域数量调控布局限制以及本规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准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1、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被注销,在经营主体尚未改变且地址不变的情况下,一个月内可在原址重新申办,但因被许可人违法违规导致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
2、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址重新申办,但因被许可人违法违规导致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小区、产业园、综合体、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必要新增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不受单元区域数量调控布局限制,但应按本规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含50米);
2、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除持有营业执照且能够提供镇(街)以上政府部门准予经营证明的建筑物(场所)除外;
3、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
6、无固定经营场所,零售户经营场所条件不符合本《规划》第七条规划的;
7、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申请位置所处的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零售户经营场所条件不符合本《规划》第八条规划的;
10、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如住宅区杂物间等;
11、位于住宅楼或商住楼二楼以上(含二楼)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娱乐服务业态场所除外;
12、烟草制品和食杂类营业区域面积占经营场所总面积小于50%的,或者具有相应的营业区域但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的;
1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医药器械、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服装制售、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咖、玩具文具、汽车租赁、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美容美发、宗教寺庙、花艺香烛、图文打印、物流快递、洗浴按摩、网吧棋牌、母婴用品、水产禽畜、冰品面点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14、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工厂内部等;
15、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测量距离”是指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同一楼层持证零售点最近出入口门线中心点之间的距离。“街道同侧”,包含街道同侧、街道同侧延伸,如相邻街道转角、夹角不计算在内,以实际街道同侧或同侧延伸距离为准。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指的是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小区沿街店面适用住宅小区的零售点设置条件。
住宅小区住户数量原则上以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小区住户数证明为准,住户含居民户和商户。经核实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 经营面积的测量,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参照,公摊面积不计算在内,包括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他用于仓储或商用等经营用途的区域;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层高达到2.5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等。
第三十条 “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指的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按系统受理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遇上级政策、规划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原2022年08月01日施行的《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版)》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2.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3.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序明细表
附件1
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单元范围 |
调控模式 |
1 |
琅岐镇 |
包括整个街道区域 |
数量模式+间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标准 |
2 |
罗星街道 |
包括整个街道区域 |
数量模式+间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标准 |
3 |
马尾镇 |
包括整个街道区域 |
数量模式+间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标准 |
4 |
亭江镇 |
包括整个街道区域 |
数量模式+间距控制模式或其他标准 |
附件2
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规划控制数 |
当前实际数 |
偏差值 |
策略类型 |
1 |
琅岐镇 |
||||
2 |
罗星街道 |
||||
3 |
马尾镇 |
||||
4 |
亭江镇 |
备注:上表所涉及数据以对外发布的数据为准。
附件3
福州市马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序明细表
预登记编号 |
登记日期 |
店名 |
经营者 |
经营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
乡镇/街道 |
联系方式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