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晋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北烟草专卖局晋安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科学规划、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遵循“受理时间先后”和“一址一证”的原则;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一址申请办证。

第五条 以连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每个连锁分店均须单独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含)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含)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含)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以上,在三年(含)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涉及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金融证券、邮电通信、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典当、文化体育、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等与主营业务与食杂无关的经营场所;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布局要求之一:

(一)按距离控制原则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1. 辖区主干道同一侧新设零售点应与街道同侧已设零售点相隔30米(含)以上;

2. 辖区支干道同一侧新设零售点应与街道同侧已设零售点相隔间隔20米(含)以上;

3. 城市综合商贸体区域可内设置零售点,区域已设零售点最近间距相隔不少于20米。

(二)按总量控制原则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1. 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设置,住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含)以上的每超过200户(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

2.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零售点设置,摊位或者店面总数在10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摊位或者店面总数在100个(含)以上的每递增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个的按100个计算;

3. 每个地铁站允许设置零售点。按地铁站出入口数量计算,1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1个出入口,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距离控制原则的限制:

(一)经营业态为便利店、超市的,其经营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二)特殊场所,酒店、宾馆、娱乐场所、驻军部队、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区域内部具备烟草制品零售专柜的零售点;

(四)经营主体在直系亲属之间变化且在原址经营的,直系亲属的新办申请,但因被许可人违法违规导致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

(五)具有福州本地户籍的残疾人、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本人驻店经营的,一人可享受一本不受距离控制原则限制的零售许可证,但不得享受本条款第(四)项的优惠政策;

(六)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被注销,在经营主体尚未改变且地址不变的情况下,一个月内可在原址重新申办;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经营地址的,原被许可人在负责人不变、企业经营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可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所属行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其他依据距离控制原则判定的许可申请:

(一)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

(二)已拆迁且无法恢复原状态的零售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受理时间先后”,指的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按系统受理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址一证”,指的是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的是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门,且不与住所相连通。

第十四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指的是如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集装箱、临时搭建物、住宅性质二楼以上(含二楼)以及写字办公楼的二楼以上(含二楼)等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除持有营业执照且能够提供镇(街)以上政府部门准予经营证明的建筑物(场所)除外。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的是如加油站(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以消防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收报告为准)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但符合国烟专〔2014〕33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任一人、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七条 “自动售货机(柜)” 指的是无人服务、贩售,主要依靠消费者自助进行选择、结算、提货等一系列操作的机器、柜台乃至便利店、超市。

第十八条 “主干道”是指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道路,“支干道”是指双向四车道(含)及以下的道路。

第十九条 “测量距离”是指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持证零售点两者出入口门线中心点之间的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测量距离以最近的校园通道口中心点与申请人营业场所店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为准。

“街道同侧”,包含街道同侧、街道同侧延伸,如相邻街道转角、夹角不计算在内,以实际街道同侧或同侧延伸距离为准。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指的是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小区具有规划建设集中化、公共设施系统化、管理服务统一化的特点,其判定标准为是否具备统一的物业管理机构。

住宅小区沿街店面适用住宅小区的零售点设置条件。

住宅小区住户数量原则上以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住户数证明为准,住户含居民户和商户。经核实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经营面积的测量,包括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他用于仓储或办公等经营用途的区域;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上下层高均要达到2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

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封闭空间内有连通且无通道隔开的区域可计入经营面积。

主营业务与食杂有关的经营场所认定,即经营场所内摆放预包装食品类商品区域。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态认定,即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与实际经营商品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晋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榕烟北办【202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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