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连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连江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或因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变化等情形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方便消费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和间距标准。

第二章   经营场所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具有对外经营的市场特征,能满足社会大众卷烟购买需求,经营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不少于六个月的使用管理期限,且经营场所已经完成装修并对外开放经营;

(三)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四)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区域,其中烟草制品和食杂类经营区域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条 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售卖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饮料亭、报刊亭等场所,但能够出具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证明的除外;

(四)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政府公布纳入征收征用的场所;

(八)失信被执行人所有(含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于安全因素考虑,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放化工、农药、油漆、汽油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放射性商品,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场所(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

(三)违章建筑、简易搭盖、临时搭建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场所处于危险环境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第十条 基于优化布局原则,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以及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或位于住宅楼二层及二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特征的场所;

(二)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母婴用品、游乐场、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三)规划为架空层、车库、杂物间用途的建筑;

(四)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人员无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为满足市场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22个合理布局一级市场单元,并制定单元内合理布局标准。一级单元下设有二级细分单元的,以二级细分单元的布局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详见附件1《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一)各乡镇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发证机关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各乡镇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

(二)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乡镇单元内同时按如下标准,实行间距控制模式:

1. 路幅宽度8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食杂商品展卖区域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

2. 路幅宽度8米以上或设有防护隔离设施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30米;食杂商品展卖区域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同侧间距不少于50米。

3. 位于行政村、自然村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20米。

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300户以下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不含毗邻街道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规划住户户数6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一个住宅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

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按照施工人员数量,3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50人可增设1个,一个施工工地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候乘场所,按照室内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平方米可增设1个, 一个侯乘场所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

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同一楼层内每有50个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楼层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产业园区按照人员数量,300人以下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250人可增设1个;

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度假村、旅游景点、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幅度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5%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5%的为饱和区。

第十四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2《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按照“进一退一”的原则,从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五条 对稳定区单元内,暂时不满足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按照排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详见附件3《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第十七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排号人若有意愿继续备案等待的,应主动提出继续备案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继续备案的,视为放弃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布局规划,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以半年为周期进行调整公布。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实行动态调整、实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将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发布实施后,新建或新投入使用住宅小区、产业园区、综合体、交通枢纽、在建工程等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二)、(三)布局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发布实施后新建投入使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场所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审批后,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布局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场等零售业态;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

第二十五条 以下申请人,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布局限制,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 复退伍军人、军烈属、低保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能够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在符合数量调控的前提下,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不受间距限制,予以优先审批发证。

政府部门发函要求帮扶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布局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由所属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含50米)内的;学校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出入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不含专用消防通道。

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路幅宽度”是指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包括道路宽度、绿化带、步行道等。

第二十九条 测量“直线距离”、“同侧间距”时,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参照户两者正门出入口正中央为测量起讫点,测量误差不超过距离标准的1%。

“直线距离”只测量两点之间的直接距离,“同侧间距”以可步行距离为测量基准。测量“同侧间距”时,如遇夹角等障碍物时,以两个测量起讫点平行向外延伸进行测算。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对进出人员、车辆等流动性因素进行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放式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沿街店面,农贸市场、购物中心、车站、度假村等毗邻街道门面,门面朝向外街道经营或贯通外街道经营的经营场所,不受第十二条(三)项规定上限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有固定建筑物(不含防护栏)完全隔断人流和视野的情况下店面,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户;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办理的许可证,不作为适用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户;勘察人员应选择其他已设零售点作为参照户,办证人员应做特殊标注。

第三十三条 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QQ、微信等电子信息交换平台。

第三十四条 营业面积、经营业态、空间结构、零售点间距等经营场所条件的确认,可参照合法有效的权属登记证明,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实际情况为准。因私自改建、扩建而增加的面积不予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以下”、“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2.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3.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