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满洲里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满洲里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满洲里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监督和实施,旗县市区执行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等因素。结合满洲里市人口数量、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户均订购量、户均毛利率等数据,参照全区平均持证比水平核定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容量,按照人口占比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总量规划,具体划分情况详见《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以下简称《规划表》)。
第六条 各行政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年通过满洲里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扎赉诺尔区政务大厅、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网上平台等对外公示。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行政区域“总量+距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需同时满足《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要求:
(一)行政区域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表》规划数量上限的,待减少至规划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二)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100米。
第八条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合理确定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以数量范围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
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园区,场内摊位5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摊位每超过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二)飞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内设置1个零售点;
(三)规模较大的工厂、矿山,在其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四)同一旅游景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50米,且不受《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的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属于以下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且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50米,并符合《规划表》总量标准要求,同时须申请主体本人驻店经营:
(一)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布局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场所;
(七)党政机关及其食堂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洗染、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宠物服务;室内娱乐活动、彩票活动等娱乐业;寄卖典当、快递驿站、中介劳服;农资农具、渔业水产;面粉面食加工、火锅食材店、海鲜生鲜店、烧烤店、牛肉干店、棋牌茶楼、肉店、调料店、俄蒙旅游纪念品等餐饮服务业。
(十一)国门边境、公路口岸等特殊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情形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其中进出通道口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出入口。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门头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括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违法违章建筑,流动货摊,住宅(经依法审批后改为经营用途除外)、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生活住所的车库、车棚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行人日常行走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为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确定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点和终点。具体见《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2)。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少于”、“超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满洲里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满烟专〔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