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筑牢烟草专卖制度基石,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五条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设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本规划根据各市场区域单元特点采取零售点“数量+间距”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市场区域单元容量标准的,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街道办、社区、乡、镇、苏木等行政区划划分呼伦贝尔市辖区市场区域单元,综合人均卷烟消费水平、卷烟供需水平、零售点销售水平等因素,零售点的设置需符合《呼伦贝尔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标准》(附件1)规定要求,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未达到规划数量的可增设零售点,达到或超过规划数量后,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八条按街道对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沿街(路)零售点划分市场区域单元,综合各街道实际经济情况、消费能力、区域位置等因素,在符合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沿街(路)零售点的设置,与最近零售点间距需符合《呼伦贝尔市城镇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附件2)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其他市场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在符合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需符合以下规划标准:
(一)居民住宅区内,居民达到5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在5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自然村、屯、组、嘎查、农牧场队等居民达到1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在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柜台、门面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内的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商户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个,且同层不得超过1个。
(四)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经营客房数量在150间以上的宾馆、公寓、酒店、体育场馆生活区、度假村,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KTV等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在服务大厅设立的便利店、超市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
(五)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大厅,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设立便利店、超市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
(六)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相对封闭场所设立便利店、超市的,可在其内部的生活区按用工人数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七)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施工工地,在生活区设立便利店、超市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施工期间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
(八)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在生活区设立便利店、超市的,按教职工与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九)监狱、看守所、军队生活区等相对封闭场所设立便利店、超市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
第十条零售点经营场所因位置或开通多个出入口同时涉及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多种市场区域单元的,需同时符合涉及的所有市场区域单元的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互为参照项。
第三章 合理布局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符合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将间距标准的限制放宽30%执行。
(一)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二)军警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以上优抚对象须具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属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优抚对象必须书面承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委托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得出租、出借优抚对象身份帮助他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间距标准和数量标准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6个月内,原持证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需要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持证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搬迁至本辖区内与其他零售点相距30米以上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为集中满足周围居民对大宗商品消费需求的大中型超市,经营面积在400平米以上且周围500米内无同类大中型超市的,可在其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存在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的测量为准。
第四章 合理布局不予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房屋规划用途属于附属设施的车库、车棚、仓房、阳台(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中标注为准),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住宅、公寓、写字楼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首层直接对外全开放式完全用作经营的住宅、公寓、写字楼除外;
(八)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易燃易爆物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九)主营业务为网吧游戏、婚丧祭祀、药妆医械、美容美发、蛋糕烘焙、花卉水果、棋牌茶楼、通信器材、洗涤洗浴、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五金建材、传真打印、装饰装潢、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电子商品、音像器乐、照相摄影、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类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典当买卖、金融证券、金银珠宝、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旅行服务、餐饮小吃、书报杂志、粮油散酒、文体用品、彩票台球娱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培训机构、儿童活动中心、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实行信息技术的新零售,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十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五)经营场所位于已被政府部门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原因划入拆迁范围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烟草专卖局作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等渠道及时对外公示本辖区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涉及间距测量方法具体见《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3),测量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测距方法: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常年关闭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除外)中心点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测量方式为可通行最短距离,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八条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具备教育局备案登记且审批发放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小饭桌、未成年人兴趣培训教育机构等。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的“以上”“超过”“内”均包含本数,“少于”不包含本数。户数以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统计为准。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由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并由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3年12月22日前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制定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呼伦贝尔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标准》、2. 《呼伦贝尔市城镇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3.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