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本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第五条 本区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新(城)镇、镇作为基础市场单元;以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车站、机场、产业园区、高速服务区、各镇内农村区域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基础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应当在基础市场单元指导数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设置。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区五年内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定期以零售点平均服务人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作为参考因素对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对外发布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态分布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等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园区面积超过1平方千米的按每1平方千米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园区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五)轨道交通站点,无换乘的站点设置1个零售点,每多1条换乘线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轨道交通站点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六)火车站(高铁动车站),全年客流量200万人次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全年客流量超过200万人次的按每200万人次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5个;
(七)机场区域候机楼、卫星厅(不含境外免税区域),内部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5个。每新增1个候机楼、卫星厅,新增候机楼、卫星厅(不含境外免税区域)内增设3个零售点;
(八)高速服务区(不含加油站),一个高速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确定本区内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车站、机场、产业园区、高速服务区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最小市场单元的基本情况、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数量限制:
(一)申请人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标准》(附件)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四)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以基础市场单元为基本单位,每半年对外发布本区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区域五年内历史峰值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零售点数量达到区域五年内历史峰值95%以上但未达到98%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零售点数量达到区域五年内历史峰值98%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小市场单元所在基础市场单元为红色等级的,不再新增和变更迁入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在本区内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自主经营,按照本标准认定。
第三条 社会弱势群体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出申请的家庭中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享受退休、退职或退养待遇的家庭成员。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和近1个月内领取的低保金发放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残疾人证》需认定为1-2级)且所在家庭同时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残疾人本人申请,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享受退休、退职或退养待遇的家庭同住人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2级、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重残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第四条 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享受退休、退职或退养待遇的烈士遗属本人(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一烈士的所有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为烈士遗属的相关材料。
(二)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享受退休、退职或退养待遇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本人(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一因公牺牲军人的所有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符合本标准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以个人经营的方式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需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材料外,还需提交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六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并提交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审查:
(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是否自主经营。
第七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优抚对象”认定标准》(浦烟专管〔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