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嘉定区(以下简称“本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根据本区特点,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单元为基础,并对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市场单元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市场单元划分为特殊市场单元、农村市场单元和镇(城)区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指以单个街道(镇)或跨街道(镇)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农村市场单元指街道(镇)内除特殊市场单元以外的农村区域。镇(城)区市场单元指街道(镇)内除特殊市场单元、农村市场单元以外的区域。
第六条 嘉定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五年内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确定各街道(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结合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需求、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市场单元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定期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中明确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100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一个自然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客运枢纽站点、轨道交通站点等、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数量限制:
(一)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本人(家属)能够独立自主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四)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 “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2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认定标准
第一条 根据嘉定区域实际情况,参考《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等规定,明确符合《上海市嘉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中有关“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标准和提供的证明依据如下。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嘉定区域内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认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十八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残疾人证》需认定为1-2级)且所在家庭同时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残疾人本人申请,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同住人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残疾人证》1-2级、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和近1个月内领取的低保金发放证明。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社会优抚对象”:
(一)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十八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烈士遗属本人(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烈士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与烈士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二)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十八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本人(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与因公牺牲军人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第五条 上述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后不受《上海市嘉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数量限制。
第六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认定标准》(嘉烟专管〔2021〕10号)自本标准生效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