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闵行区(以下简称“本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四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作为基础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对于基础市场单元内存在新建大型商业区、工业区或者居民区等情况的,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增加零售点指导数。
第五条 在基础市场单元内,将农村区域行政村、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酒店宾馆、大型旅游区、虹桥火车站划为特殊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与基础市场单元为同级且独立的市场单元,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近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各街道、镇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各街道、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态分布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虹桥火车站以近5年客流量最高峰核定零售点数量上限,基础零售点数量1个,每超过200万人次增设1个零售点,最高不得超过35个。
(五)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
(六)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
(七)轨道交通站点,单线站点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双线站点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三线以上站点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限制区域内的基本情况、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关于上限数量的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四)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农村区域行政村以《上海市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分类》中“城乡分类”为“乡村”作为认定标准。
本规定中的大型集贸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应经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确定,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本规定中的大型酒店宾馆,是指客房数25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
本规定中的大型旅游区,是指由上海市文化与旅游局公布的3A级以上景区名录内的单位。
本规定中的虹桥火车站仅包括车站主体建筑及依附于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认定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就“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认定条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闵行区内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社会弱势群体仅指《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即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仅限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申请,需提供《户口簿》、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和近1个月内领取的低保金发放证明。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社会优抚对象包括下列情形:
(一)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无业退役残疾军人,且所在家庭为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无业证明、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仅限本人申请。
(二)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的无业烈士遗属和无业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证明本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关系的材料、无业证明,所有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持有由人社部门、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其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至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所递交证明材料应合法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流程办理。
第七条 区烟草专卖局应组织实施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予以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申领对象,加强后续监管和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原《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认定条件的规定》(闵烟专管〔202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