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3-13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上海市黄浦区(以下简称“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黄浦区单元规划>等10个中心城单元规划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本区特点,以单元规划区域(以下简称“规划单元格”)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最小市场单元,并对规划单元格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区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并考虑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结合本区未来的总体发展战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区局应当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发布、公示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分布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增设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单个大型集贸市场、单个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

(二)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名录内的,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示的上海老字号名录内的,符合要求的企业(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数量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见附件二);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四)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老字号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界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老字号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2023]6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老字号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且直属门店经营地址均在本区内,由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示的上海老字号名录内的企业。

第三条 区局以上一年度因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以下简称“指导数”)上限而被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老字号企业的数量为基准,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消费需求,确定老字号企业专享额度,并定期在本区政务服务窗口发布、公示。

单次指导数投放中,老字号企业专享额度不超过该次指导数投放总数的20%。

同一老字号企业自本标准施行后,通过专享额度新增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

 

附件二:

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界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区内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认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标准认定的社会弱势群体:

(一)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认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依法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人员(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且所在家庭同时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认定标准的困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本标准认定的社会优抚对象。遗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第五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守法经营;

(二)属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三)本人和所在家庭在上海市辖区内均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遗属中任意一名成员首次申请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余成员在本市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均不再适用《上海市黄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标准认定的残疾人员申请经营的,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同住人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第七条 申请证明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合法文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1个月领取的低保金发放证明;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合法文件、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近1个月领取的补助发放证明;

(三)残疾人:《残疾人证》(需认定为1-2级)、近1个月领取的重残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合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困难及帮扶援助物资领取等证明。

(五)就业困难人员:记载就业困难相关证明字样的劳动手册或其他就业困难认定证明材料。认定时间范围为取得营业执照起的前1个月起至就业困难身份被依法注销之日止。

第八条 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界定标准》(黄烟专管〔202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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