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3-12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固定场所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顾客可自由出入的门市房、住宅等场所,不包括办公室、仓库、车库等辅助建筑设施。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有效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体系建设;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以及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因素,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零售点数量核定标准及间距要求:

(一)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屯、队)按照村民户数确定零售点数量,100户以内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1个,每超过50户的可增加1个零售点。与城市、乡镇接壤的行政村按照城区街道距离限制执行;

(二)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1个,商场外部经营场所里有通往商场内部通道口的,按照城区街道距离限制执行;

(三)飞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的候机、候车大厅内以及综合性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

(四)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施工人数在300人以内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1个,施工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加1个零售点。

(五)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居民小区、高等院校、物流园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因城市规划建设形成的新街道相邻两个零售点的最短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含30米);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申请人无营业执照的。

第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属于重点防火区域或存在其他隐患,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零售业态无法归纳到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提供住宿为主的酒店、宾馆以及洗浴,且每店仅限一证)、其他类(蔬菜水果店、土特产店)的(烟草零售业态定义见附件1,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本条款标注为准);

(四)经营场所属于易导致烟草制品受潮、发霉、变味、变质或者其它能够影响烟草制品质量的区域;

(五)经营场所位于限制进入,不具备经营服务和行政监管条件的区域内的;

(六)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七)各类建筑一楼以外的经营场所,综合性集贸市场、娱乐服务场所、大型超市、商场内除外; 

(八)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距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有步行通道口(专供行人出入或行人、车辆均可出入的通道口,不包括专供车辆出入的通道口)50米(含50米)以内区域的;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经营模式属于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包括在教育局备案的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以教育局备案信息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距离除涉及测量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附近的经营场所以外,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最短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有步行通道口距离经营场所的测量方法是以各个步行通道口为始点,以经营场所出入通道口为终点,始点到终点在同一水平线上直线距离。

如其中一个测量点有两个以上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另一测量点最近的出入通道口为准。出入通道口测量点以通道中心位置为准。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影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但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经营条件、能力发生了变化导致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法定条件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办理歇业后,该营业场所再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2018年7月15日施行的《延边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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