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3-03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地理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 号);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和发放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合理确定零售点布局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布局规划公平、公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严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程序,确保依法行政。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放管结合,认真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营造市场良性竞争的必要性和提供经营服务的稳定性等角度综合统筹,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根据区域实际,对各类路段、特殊封闭区等单元进行区域划分识别,依据划分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结合现有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对零售点布局进行规划。

(三)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尊重客观,保障权益。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对私自转让门面买卖烟草零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划布局条件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六)方便消费,便民利民。牢固确立“两个至上”的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烟草零售点布局,做到布局合理,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就近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满足社会卷烟消费需求。

(七)服务社会,树立责任。以服务民生、服务就业、服务稳定、服务发展,促进终端建设,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并优先受理;积极响应《“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控制吸烟人口增长,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无烟环境建设,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卷烟零售点进行严格限制,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经营场所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4、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5、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6、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7、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8、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采用的布局模式,根据“充分调研、科学考量、精准布局”的总体要求,本辖区原则上统一以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为基础,综合运用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相结合的综合布局模式。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 设定标准

根据历史形成的区域规划及基础建设等因素,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路段和市场单元,以“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零售户盈利、有利于市场监管、有利于市场稳定”为目的,结合我县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对街道、乡镇、村、小区等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城区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城乡结合区域、城中村区域将划分若干个区域单元网格、每个单元网格都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划分,网格内零售点的布局均采取总量和间距双向结合,比如该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即便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符合条件也暂不准予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申请人可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满足“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条件”之规定的基础上以“退一进一”原则准入办理。

(二)单元网格设定标准

1、凤城社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北至麻峪桥,南至南门大桥,西至凤凰山,东至湫水河;设定零售点总数120户,所属街道零售点不包括在内。

2、太和社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南门桥以南至新城政务大厅,该区域包括太和南路、河西南路等。设定零售点总数40户。

3、从龙社区网格。边界划分:北至麻峪岔南至中元街与从龙南路交叉口,设定零售点总数150户。

4、凤凰社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北至新城政务大厅,南至临县南高速口与凤凰路交叉口,设定零售点总数79户。

5、麻峪苑社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前麻峪村至麻峪桥,设定零售点总数21户。

6、三交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三交义圪垛段至沟门段设定零售点总数36户。

7、三交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正街段至滨河南路段设定零售点总数45户。

8、三交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滨河北路段至东坡段设定零售点总数26户。

9、碛口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寨则坪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4户。

10、碛口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碛口镇街道设定零售点总数27户。

上述10个区域单元网格在受所属区域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同时按照本规划“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之规定条件执行。

(三)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街(路):城区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

2、巷:与城区街道相交叉的巷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路面宽度低于10米的巷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3、城市住宅、移民新区、安置小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且不低于150户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也不得低于50米。  

4、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可设1至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5、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客运中心、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5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户以下的可设置1-2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100个以内且不低于50个的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7、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驻人口300人以上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8、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2、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四周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有零售户总数限制的区域仍按正常规定户数执行。

4、持当地民政、残联、部队等部门有效证明的退伍军人、烈属、残疾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有零售户总数限制的区域仍按正常规定户数执行。仅限申办一证,持证人必须为本人。

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仍按正常规定户数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申请人已残疾为由,为兄弟姐妹及亲朋好友的;

(9)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10)享受政府低保类、五保补贴的;

2、 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亭、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比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写字楼、值班室等。

(3)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政府指定或村支两委设立的爱心超市一律不予受理。

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

(4)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5)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影剧院等。

(6)充电站、加气站、加油站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石化除外);

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5、经营业态方面

为改变业态布局散乱无序局面,优化资源科学配置,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交电、建筑建材、美容美发、化妆洗涤、按摩推拿、足疗保健、药妆医械、医用药品、文化体育、学生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仪器仪表、电工电子、修理修配、寄递配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婚丧礼仪、床上用品、烟花爆竹、制品加工、专营(母婴用品、干果水果、蔬菜调料、熟肉熟食、西饼蛋糕、粮油食杂)、以及洗车店、洗衣店、麻将馆、桌球馆、茶馆、会诊会所、小饭馆、小宾馆、停车场 、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饼子铺、碗团铺、担担面、照相馆、量贩式KTV、彩吧网吧(网咖)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布局规划。

6、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四周可行走距离10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在本规划实施之后,距离学校、幼儿园50米(含)以内的原持证户到期后不予延续。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

7、乡镇区域户数设定

设定:木瓜坪乡81户、安业乡101户、玉坪乡41户、大禹乡106、车赶乡42户、安家庄乡47户、石白头乡17户、青凉寺乡37户、雷家碛乡38户、白文镇118户、城庄镇125户、临泉镇514户、三交镇225户、湍水头镇42户、林家坪镇94户、碛口镇71户、招贤镇37户、刘家会镇61户、罗峪镇34户、曲峪镇50户、兔坂镇46户、克虎镇24户;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9、 特殊事项

(1)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要求,经本局审核,方可纳入“连锁便利店”范围。

(2)业态类型基于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3)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第九条  附  则

1、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

2、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口测量。

3、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5、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6、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7、在现有许可证到期不符合本规定的均不予延续。

8、本规划由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9、本规划从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临县烟法(2021)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