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永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永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法律依据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为使辖区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依据永济市行政区划,永济市烟草专卖局在城区区域内和撤乡并镇前的乡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合理划定了2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见附表)。对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进行规划,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在适用本规划规定的基础上,在所属最小市场单元内实行总量控制。
(二)根据最小市场单元区域面积、常住人口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趋势、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永济市烟草专卖局以年度为周期确定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容量规划数,确保区域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三)现有许可证数量超过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容量的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对于容量饱和单元,原则上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该单元保持冻结不办证状态,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对于容量不饱和单元合理确定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并在永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进行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公布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时该市场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城区主要街道布局标准:主城区即东起东外环路(含)西至黄河大道(含),南起南山旅游路北至永济高速口区域内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应控制在50米(含)以上;主城区的居民小区和住宅区内按照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镇政府所在地布局标准: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应控制在50米(含)以上。行政村按照每400人(不足400人按400人计算)设置1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区布局标准:永济市内所有旅游景区正门附近可设置1个零售点,对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可增设1-2个零售点。
(四)舜都市场、蒲津市场内不再增加零售点数量。(舜都市场内设有7个零售点,蒲津市场内设有1个零售点)
(五)高铁站可设立2个零售点。
(六)监狱、戒毒所、部队大院内部只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七)驾校训练场、车检中心等场所不设零售点。
第八条 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40米的间距要求;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具备经营能力的军烈属、退伍军人、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持有残疾证的公民,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相关证件经审查情况属实,且无就业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着每人限办一证,必须由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或雇佣经营情形的,但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
(三)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的。
(四)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禁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永济市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4.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休闲冷饮、游艺娱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部分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50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定,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如经营户主体发生变化,予以注销,逐步达到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与办证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应当依法向永济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申请人按不同申请类型,向永济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应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永济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可行走最短距离。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口可行走最短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以出入口大门为起始点到拟设置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大门为终点的可行走距离。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经永济市烟草专卖局审查,确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办证要求,按程序予以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规定,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符合本规划第九条禁设规定不予设置情形的不予许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济市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规划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永济市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已提出申请,但因经营能力、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符合本规划第九条禁设标准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规定期限申领,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未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行为,由永济市烟草专卖局同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同时,由永济市烟草专卖局将其原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并注销,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永济市烟草专卖局与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执法合力,严格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永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的《永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永济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数量及后续可增加数量
编号 |
所属街道、镇 |
最小市场单元区域描述 |
现有零售点数量(户) |
可以增加零售点数量(户) |
备注 |
1 |
城东街道 |
东外环路以西、南山旅游路以北、富强东街以南、迎宾路以东 |
30 |
3 |
|
2 |
城东街道 |
东外环路以西、迎宾路以东、银杏东街以南、富强东街以北 |
14 |
2 |
|
3 |
城东街道 |
东外环路以西、迎宾路以东、市府东街以南、银杏东街以北 |
33 |
0 |
|
4 |
城北街道 |
东外环路以西、市府东街以北、涑水东街以南、舜都大道以东 |
38 |
3 |
|
5 |
城北街道 |
涑水东街以北、舜都大道以东、永济高速口以南的沿街商铺 |
30 |
2 |
|
6 |
城东街道 |
市府东街以南、迎宾路以西、富强东街以北、舜都大道以东 |
16 |
0 |
|
7 |
城东街道 |
舜都大道以东、富强东街以南、迎宾南路以西、南山旅游路以北 |
20 |
1 |
|
8 |
城西街道 |
舜都大道以西、富强西街以南、西厢路以东、南山旅游路以北 |
26 |
2 |
|
9 |
城西街道 |
舜都大道以西、富强西街以北、西厢路以东、银杏西街以南 |
13 |
0 |
|
10 |
城西街道 |
舜都大道以西、市府西街以南、西厢路以东、银杏西街以北 |
15 |
0 |
|
11 |
城北街道 |
市府西街以北、涑水西街以南、舜都大道以西、西厢路以东 |
19 |
2 |
|
12 |
城北街道 |
涑水西街以北、舜都大道以西、永济高速口以南、黄河大道以东 |
34 |
5 |
|
13 |
城北街道 |
涑水西街以南、西厢路以西、市府西街以北、河东大道以东 |
14 |
1 |
|
14 |
城西街道 |
银杏西街以北、市府西街以南、西厢路以西、河东大道以东。 |
15 |
2 |
|
15 |
城西街道 |
银杏西街以南、富强西街以北、西厢路以西、河东大道以东 |
19 |
3 |
|
16 |
城西街道 |
富强西街以南、西厢路以西、河东大道以东、南山旅游路以北 |
35 |
1 |
|
17 |
城西街道 |
富强西街以南、河东大道以西、黄河大道以东、南山旅游路以北 |
46 |
2 |
|
编号 |
所属街道 |
最小市场单元区域描述 |
现有零售点数量(户) |
可以增加零售点数量(户) |
备注 |
18 |
城西街道 |
富强西街以北、市府西街以南、河东大道以西、黄河大道以东 |
22 |
0 |
|
19 |
城北街道 |
市府西街以北、河东大道以西、涑水西街以南、黄河大道以东 |
16 |
1 |
|
20 |
虞乡镇 |
清华村 |
7 |
0 |
|
21 |
卿头镇 |
董村 |
12 |
0 |
|
22 |
开张镇 |
黄营村 |
8 |
0 |
|
23 |
城东街道 |
郭李村 |
6 |
0 |
|
24 |
城北街道 |
赵柏村 |
7 |
0 |
|
25 |
栲栳镇 |
常青村 |
6 |
0 |
|
26 |
蒲州镇 |
文学村 |
10 |
0 |
|
27 |
韩阳镇 |
首阳村 |
9 |
0 |
|
28 |
城西街道 |
任阳村 |
12 |
0 |
|